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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58 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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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60 上述各条款适用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书信,即使该书信已进入公有领域;但是,用于官方的文件和信函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的文件和书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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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62 第二节 对肖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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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64 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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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66 未经肖像人同意,其肖像不得展览、复制或出售,但是,下一条款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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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68 肖像人死亡后,有关同意权适用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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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70 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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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72 肖像人是知名人士或者在政府部门供职者,因司法或者治安的需要,或者因科学、教育、文化方面的理由,或者是因与公众利益或者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事实、事件或者庆典有关活动的需要,可以直接复制其肖像而不必经肖像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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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74 在可能有损于肖像人声誉或者尊严时,其肖像不得展览或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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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76 第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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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78 如无相反约定,无需摄影者同意,委托他人摄制的肖像可以由肖像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进行发表、复制或者同意他人复制,但是,对复制品进行商业性使用的,应当向摄影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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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80 摄影作品原件上载有摄影者姓名的,展览、复制、发行时亦应当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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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82 上述情形亦适用于第88条最后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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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84 第七章 对工程设计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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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86 第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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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88 工程设计图和其他有独创性的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的作者,在享有复制平面图和实体设计图的排他性权利的同时,对未经作者许可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设计方案的人,有权要求合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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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90 为行使获取报酬的权利,作者应当在平面图或者实体设计图上申明保留该权利,并按照本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意方文化部部长[38]交存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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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92 本条规定的获取报酬的权利期限,自第2款规定的交存样图之日起存续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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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94 第七章第二附章 邻接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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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96 第99条第2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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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398 1.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惯例在被保护作品中被指明之人,或者在向公众朗诵、表演、介绍或者告知时被指明之人是邻接权人[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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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00 第八章 对作品、文章和新闻的名称、标题、外观的保护。禁止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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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02 第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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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04 作品的名称是该作品独有的,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复制于其他作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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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406 因作品的种类或者性质有很大差异而不可能产生混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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