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6549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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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50 4.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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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52 [1]本编的增加来自于1999年5月6日第169号立法令第5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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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54 [2]本章的增加来自于1999年5月6日第169号立法令第5条第1款。根据1999年5月6日第169号立法令第7条第2款的规定,本章的规定亦适用于1998年1月1日以前15年内创建完成的、符合该立法令第5条规定的必要条件的数据库,此前完成的行为及获得的权利不适用此规定。本章的规定亦适用于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5月6日第169号立法令生效时该期间内创建完成的数据库。——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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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56 [3]本条的增加来自于1999年5月6日第169号立法令第5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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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58 [4]本章的增加来自于1999年5月6日第169号立法令第5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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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60 [5]本条的增加来自于1999年5月6日第169号立法令第5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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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65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41]
1702786566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二编第三附编 技术保护措施。权利信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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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68 第102条第4附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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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70 1.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以及本法第102条第2附条规定的权利人,可以在作品或者受保护的材料上添加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该技术保护措施包括所有正常运行时可用于阻止或者限制未经许可行为的技术、装置或者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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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72 2.权利人可以通过水印、扭曲或者其他使作品或者受保护材料变形的方式控制对作品或者受保护材料的使用,也可以通过控制生产复制品的机械装置限制对作品或者受保护材料的使用,这些技术措施被认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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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74 3.适用第一编第四章第六节与计算机软件相关规定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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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76 第102条第5附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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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78 1.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及第102条第2附条第3款规定的权利人,可以在作品或者受保护的材料上插入权利归属的电子信息,亦可以将该电子信息告知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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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80 2.载有权利归属的电子信息应当与作品或者受保护的材料、作者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一致。该电子信息还可以包括作品或者受保护材料的使用期限或者条件、代表该信息的数字或代码或者其他具有识别性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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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82 [1]本章的增加来自于2003年4月9日第68号立法令第23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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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84 [2]本条的增加来自于2003年4月9日第68号立法令第23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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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86 [3]本条的增加来自于2003年4月9日第68号立法令第23条第1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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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91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42]
1702786592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三编 共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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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94 第一章 登记和交存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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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96 第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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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598 依本法获得保护的作品的普通公示登记,由内阁总理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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