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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出版范围内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权均可以成为出版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和期限依缔约时实行的法律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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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相反约定,推定被转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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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利转让后,后续生效的法律可能确认的大于转让时著作权保护范围或者最长保护期间的未来权利,均不包括在被转让的权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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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明确约定,转让不涉及演绎和改编作品的使用权,包括电影改编、播放和录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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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相反约定,一项或者多项使用权的转让,不涉及其他并非依附于被转让权利的其他权利,尽管按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该其他权利与被转让的权利系同属一类排他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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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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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委托创作合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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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载明作者可以创作的全部作品的题材或者种类却无时间限制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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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不违反有关承揽和雇佣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转让受托创作作品的作者排他性权利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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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了委托创作的作品却未确定作品交付期限的,出版者有权随时请求司法机关确定。已经确定交付期限的,司法机关可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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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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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主要部分已经完成并交付出版者后,作者死亡或者自觉无力完成的,出版者有权决定将其视为合同解除,或者将作者已交付部分视为作品已经完成并依比例支付报酬。但是,作者或者本法第23条所涉主体表示或者曾经表示作品在全部完成之前不得发表的,应当尊重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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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要求而解除合同的,在出版者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未完成的作品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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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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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合同可以分约定版数或者约定期限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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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版数的出版合同,自作品交付全部手稿时起20年内,出版者享有出版一版或者多版的权利。在合同中应当载明版数和每版印数。但是,各方可以就版数和印数或者报酬作出更多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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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合同没有约定版数和印数的,推定出版者只能出一版且印数不得超过200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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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期限的出版合同,出版者在最长不超过20年的期限内享有出版任意版数的权利。合同应当载明每版最低印数,否则合同无效。合同涉及下列作品时,不适用20年最长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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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全书和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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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上使用的设计图、绘制图、装饰图、插图、照片及其他类似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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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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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剧和交响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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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形式的合同适当估价的再版数额内,出版者可以自由地分配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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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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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764
作品的复制本应当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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