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6891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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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892 被许可人负有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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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894 (1)未经作者同意,对演出的作品不得增删更改;演出之前应当按照习惯方式公示作品名称、作者姓名;有译者或者改编者的,亦应当公示译者或者改编者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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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896 (2)允许作者监督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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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898 (3)经作者同意确定的主要演员、乐团指挥,如无重大理由不得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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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00 第1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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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02 本法第127条和第128条规定适用于作品的演出;但是,对音乐剧作品,本法第127条第2款所定期限将增加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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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04 第1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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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06 演出权的受让人在首场或者首期演出后,经作者要求仍未继续演出,音乐或者文字部分的作者能够证实该受让人违约的,演出合同可以依本法第128条第3款的规定给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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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08 第1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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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10 依合同性质和标的能够适用本节规定的,乐谱演奏合同可以适用本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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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12 第五节 作品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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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14 第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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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16 作者因人格上的重大理由,可以收回其投入市场的作品,但是应当对被许可复制、播放、演出、发行该作品的人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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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18 作品收回权具有人格性,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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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20 作者行使收回权时应当通知被许可人和内阁总理府[8]。内阁总理府依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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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22 自通知和公告最后一日起1年内,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阻止作者行使收回权或者按裁定的数额给予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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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24 第1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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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26 司法机关认定作者确有重大人格理由的,应当裁定禁止复制、播放、演奏、表演或者发行作品,但是作者应当给予损害赔偿,司法机关在其裁定中应当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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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28 在前条最后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司法机关经作者要求并确认其有紧急人格理由的,在作者提供担保后可以发出临时禁令禁止将作品进行复制、播放、演出或者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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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30 作者在司法机关指定期限内未支付损害赔偿金的,上述禁令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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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32 在前条最后一款规定的司法机关准许的期限届满或者停止作品交易的法令公布后,有关当事人继续复制、播放、演出或者发行作品的,依本法规定将受到侵害著作权的民事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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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34 第六节 作者对艺术作品超额价款的分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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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36 第1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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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38 1.艺术品作者和手稿作者对由作者转让该作品之后发生的任何再次出售的价格,均有获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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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40 2.前款中的再次出售,是指任何使艺术品市场中的专业者如拍卖行、艺术画廊或者其他任何艺术家商人以出售者、购买者或者中介人士的身份介入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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