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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30 作者在司法机关指定期限内未支付损害赔偿金的,上述禁令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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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32 在前条最后一款规定的司法机关准许的期限届满或者停止作品交易的法令公布后,有关当事人继续复制、播放、演出或者发行作品的,依本法规定将受到侵害著作权的民事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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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34 第六节 作者对艺术作品超额价款的分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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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36 第1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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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38 1.艺术品作者和手稿作者对由作者转让该作品之后发生的任何再次出售的价格,均有获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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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40 2.前款中的再次出售,是指任何使艺术品市场中的专业者如拍卖行、艺术画廊或者其他任何艺术家商人以出售者、购买者或者中介人士的身份介入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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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42 3.如果再次出售发生在出售人从作者手中直接购买产品未满3年且出售的价格未超过10000欧元的,不适用于本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出售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明,则推定再次出售发生在出售人从作者手中直接购买作品的3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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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44 第1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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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46 1.本法第144条所述作品,是指视觉作品的原件,具体包括本法第2条中所列作品:绘画、拼贴、绘画、素描、版画、石版画、雕塑、挂毯、陶瓷、玻璃作品和照片、原始手稿,以及所有作者本人的原创作品和其他被认为是原件的艺术作品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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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48 2.凡有编号且有签名或者有作者的授权的、由作者本人或者通过其授权进行的有限额生产的视觉艺术作品均视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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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50 第1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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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52 1.本法第144条所确认的作者权利,同样亦适用于来自于非欧盟国家的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只要这些国家的法律对意大利籍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亦承认同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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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54 2.常年居住于意大利的非欧盟国家的非意大利籍作者,就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享受与意大利公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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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56 第1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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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58 1.本法第144条规定的权利不能成为转让或者放弃的对象,也不能成为被扣押的对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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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60 第1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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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62 1.本法第144条规定的权利存续至作者终身并持续到其死亡后70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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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64 第1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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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66 1.本法第144条规定的权利,在作者死亡之后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由其继承人享有。在穷尽六等亲未果的情况下,此项权利归画家、雕塑家、音乐家、作家和剧作家所在的国家救济团体(ENAP)用于该团体活动目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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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68 第1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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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70 1.只有在艺术品交易价格超过3000欧元时方可以主张第144条所规定的获酬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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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72 2.在适用本条第1款规定基础上,第144条规定的报酬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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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74 (1)售价在50000欧元以内的,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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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76 (2)售价从50000.01欧元至200000欧元部分的,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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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6978 (3)售价从200000.01欧元至3500000欧元部分的,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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