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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保护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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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保护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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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性使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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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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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本法规定享有经济使用权的人有理由担心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或者要求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或者反复出现的,无论这种侵权是直接还是间接的,都有权提起司法诉讼或者确认其权利,或者阻止侵害行为。在签发禁止令的同时,法官可以对每项侵权确定一个赔偿数额,也可以就此后持续的违法行为或者迟延履行法令的行为确定一个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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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3年4月9日第70号立法令的规定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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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适用本节规定的同时,诉讼程序亦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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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条第2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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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可以合理地推断出其请求能够成立的可靠证据,并且该当事人指出了对方当事人拥有得以证明上述请求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的,则该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官签发禁止令,或者责令对方当事人交出上述相关文件、资料或者信息。此外,该当事人亦可以请求法官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关信息以确认实施生产和销售侵犯本法所保护的权利的涉案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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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侵权发生在商业领域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责令对方当事人交出其所拥有的有关银行、金融和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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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官在发布本条第1款、第2款的命令时,应当在讯问对方当事人后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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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当事人的回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法院命令的事实,法官可以进行证据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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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条第3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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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机构无论是采取保全措施还是进行实体审查,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合理请求责令侵权人或者任何第三人提供侵害本法所规定是权利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与销售网络方面的信息。第三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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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商业领域中被发现持有侵权产品者;在商业领域内被发现使用侵害他人权利产品的服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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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发现在商业领域中提供侵害他人权利的服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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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上述第(1)、(2)项中的主体指明是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制造者和销售者或者侵权服务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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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第1款所指的信息亦包括生产者、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侵权产品或者服务的供应商或者在先持有人;批发商或者零售商以及涉案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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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讯问本条第1款中所列主体来获取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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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求人应当提供被讯问人的信息以及对每个讯问人进行讯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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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官在讯问中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讯问本条第1款中所列主体的相关信息;法官亦可以依职权或者因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在讯问中提出其他问题以便澄清讯问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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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活动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典第249条、第250条、第252条、第255条和第257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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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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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影、乐谱等适于公开演出的作品享有表演权或者演奏权的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的演出,有权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请求省级行政长官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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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长官应行使表演权或者演奏权人的要求,并根据报送给自己的通知和文件,授权或者禁止进行表演或者演奏,但是,相关当事人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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