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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第1款所指的信息亦包括生产者、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侵权产品或者服务的供应商或者在先持有人;批发商或者零售商以及涉案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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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讯问本条第1款中所列主体来获取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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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求人应当提供被讯问人的信息以及对每个讯问人进行讯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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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官在讯问中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讯问本条第1款中所列主体的相关信息;法官亦可以依职权或者因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在讯问中提出其他问题以便澄清讯问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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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活动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典第249条、第250条、第252条、第255条和第257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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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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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影、乐谱等适于公开演出的作品享有表演权或者演奏权的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的演出,有权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请求省级行政长官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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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长官应行使表演权或者演奏权人的要求,并根据报送给自己的通知和文件,授权或者禁止进行表演或者演奏,但是,相关当事人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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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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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使用权遭到侵害的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排除侵害、销毁侵权物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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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害将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223条、第1226条和第1227条的规定进行赔偿。法官应当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056条第2款的规定并考虑侵权方因侵权而获得利益来确定预期利益的数额。法官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确定损害数额:即如果当时侵权方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而使用该项权利时应当支付的许可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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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059条的规定应当对非财产性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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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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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第158条规定的排除侵害、销毁侵权物所适用的对象,既不得是非法复制或者传播的样品,也不得是在复制或者传播活动中起着非决定性作用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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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样品、复制品或者设备如果经侵权人的适当调整后可以用于其他合法用途的,在确保实施尊重他人权利的调整后重新投入市场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命令临时从市场上召回这些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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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样品、复制品或者设备中的部分如果能够被用于其他复制品或者传播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将这些部分进行拆卸并自己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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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被要求进行排除侵害、销毁侵权物的对象是样品、复制品和设备且其具有独特的艺术或者科学价值的,法官可以依职权命令将其交存于公共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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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害人可以申请将原本应当销毁的样品、复制品和设备交付给自己以抵消部分损害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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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关销毁或者交付的规定,不适用于为个人使用目的而善意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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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条上述措施之采取,应当与侵权的程度成合理比例,并且要考虑到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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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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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利期限届满前最后一年内,不得要求排除侵害或者销毁侵权物,但是可以随时请求责令扣押侵权物至权利期限届满。侵权损害已经赔偿完毕的,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允许将扣押物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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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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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行上述条款规定的诉讼活动,司法机关可以责令提交清单、估价报告、鉴定报告或者扣押全部的侵权物。[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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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人以上的合作作品不得扣押,但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侵权行为可归责于所有合作作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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