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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50 (3)上述公共团体指定其工作人员出具的有关著作权及与该团体其他职能相关的证明;该证明具有民事诉讼法典第474条规定的执行依据的效力。[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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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52 第1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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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54 享有使用权的作者在该权利转让后,为保护其利益,可以随时参与受让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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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56 第1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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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58 应有关当事人的要求或者依职权,法官可以责令将判决书主文在一种或者多种报纸上公布,相关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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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60 第167条[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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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62 1.下列主体也可以通过诉讼对本法确认的经济使用权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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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64 (1)合法占有该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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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66 (2)权利人的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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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68 二、有关人格权诉讼的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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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70 第1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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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72 有关行使人格权利的诉讼,视该权利的性质而适用上节规定,但是,适用下述各条款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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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74 第1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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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76 在保护作者身份的诉讼中,因无法通过在作品上增补或者隐去作者姓名或者其他公告方式对所受损害给予救济时,可以请求排除侵害或者销毁侵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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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78 第1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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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80 在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诉讼中,只有在致害人承担费用依然无法恢复作品的原始形式时,可以请求排除侵害或者销毁被歪曲、删节或者修改的作品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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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82 第二节 刑事保护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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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84 第1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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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86 为任何目的和以任何形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的,处10万里拉[51欧元]至400万里拉[2065欧元][22]的罚金,但是,本法第171条第2附条和第171条第3附条另有规定的除外[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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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88 (1)复制、改编、公开朗诵、播放、销售或者提供销售或者以其他商业方式发行他人的作品的;公开他人未发表作品的内容的;进口、销售违反意大利法律的复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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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90 (1)附项 将受保护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供公众自由支配、通过任何类型的链接引入到电视网络系统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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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92 (2)不论是否增删,公开演出、演奏、朗诵、播放他人适于公开演出的作品或者乐曲的。该演出包括公映电影作品、公开演奏电影作品中的乐曲以及在公开场合下通过扬声器进行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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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94 (3)以本法所述任何演绎形式实施前述各项所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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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96 (4)复制的数量或者演出的场次超过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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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198 (5)(已被废除)[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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