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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任何目的和以任何形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的,处10万里拉[51欧元]至400万里拉[2065欧元][22]的罚金,但是,本法第171条第2附条和第171条第3附条另有规定的除外[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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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制、改编、公开朗诵、播放、销售或者提供销售或者以其他商业方式发行他人的作品的;公开他人未发表作品的内容的;进口、销售违反意大利法律的复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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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项 将受保护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供公众自由支配、通过任何类型的链接引入到电视网络系统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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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论是否增删,公开演出、演奏、朗诵、播放他人适于公开演出的作品或者乐曲的。该演出包括公映电影作品、公开演奏电影作品中的乐曲以及在公开场合下通过扬声器进行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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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本法所述任何演绎形式实施前述各项所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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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制的数量或者演出的场次超过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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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被废除)[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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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本法第79条的规定通过有线或者无线转播广播电视节目的;以唱片或者其他录音制品形式进行录音的;销售非法制作的唱片或者其他录音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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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第1款第(1)项附项规定的,在侦讯开始之前或者在作出刑事判决之前,允许行为人在支付诉讼费用之外再为其所犯罪行支付一笔数额为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罚金一半的款额。该支付冲抵其罪行。[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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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上述行为涉及他人不愿发表的作品、侵害作者身份权、对作品进行有损作者荣誉或者声誉的歪曲、删改或者其他修改的,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最高100万里拉[516欧元][27]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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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第68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暂停其影印、静电印刷或类似复制活动6个月,并处以200万里拉[1032欧元]至1000万里拉[5164欧元]的行政罚款。[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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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条第2附条[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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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进口、发行、销售、持有计算机软件的,或者为商业或企业目的将未经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标注的载体上的软件出租的,处以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和500万里拉[2582欧元]至3000万里拉[15493欧元]的罚金。该刑罚亦适用于与任何用于或者便利对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装置进行移除或者功能回避的方法相关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以不得低于2年的有期徒刑和3000万里拉[15493欧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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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违反本法第64条第5附条和第64条第6附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将未经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标注的载体上的数据库内容复制到其他载体上的,或者向公众发行、播放、引荐或者展示未经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标注的载体上的数据库内容的,或者违反本法第102条第2附条和第102条第3附条的规定摘录或者再使用数据库的,或者发行、销售或者出租数据库的,处以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以及500万里拉[2582欧元]至3000万里拉[15493欧元]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其刑罚不得低于2年有期徒刑和3000万里拉[15493欧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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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条第3附条[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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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以个人使用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31]实施下列行为的,处以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和500万里拉[2582欧元]至3000万里拉[15493欧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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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任何措施全部或者部分地非法复制、转载、播放或者向公众转播用于电视、电影网的作品的;销售或者出租唱片、磁带或者其他类似包含了音乐、电影或者类似视频作品或者系列动画片的其他类似复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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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任何措施全部或者部分地非法复制、播放或者向公众转播文学、戏剧、科学或者教育、音乐或者音乐剧、包括将多媒体作品植入集合作品或者汇编作品在内的多媒体作品以及数据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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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尽管没有参与复制,但是将本条第(1)项和第(2)项中的非法复制品进口至意大利,为销售或者发行而占有、发行、流通、或者以出租等方式转让、公开放映、或者以任何措施通过电视、无线电广播进行播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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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销售或者发行而占有、流通、销售、出租、或者以任何名义转让、公开放映、通过无线电广播或者电视播送录像带、音乐磁带、包含音乐、电影、视频作品或者系列动画片在内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的人,根据本法规定,应当由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在上述载体上进行标注却未进行标注或者假冒标注或者替换标注的;[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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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与合法发行人达成协议而以任何方式传输或者播放用于对附条件接收进行解码的全部或者部分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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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用于获得加密服务的特别解码设备或者元件进口至意大利,为销售或者发行而持有、发行、销售、出租,或者以任何名义转让、商业促销、安装该设备或者元件未支付使用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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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附项 生产、进口、发行、销售、出租,或者以任何名义转让、为销售或出租而发布广告、为商业目的持有仪器、产品或者元件,或者提供具有规避本法第102条第4附条规定的有效技术措施的主要意图或者商业使用服务的,或者提供以实现或者便于规避上述措施为目的的计划、生产、调整或者实现的服务的。这些技术措施包括权利人主动自愿或者因权利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协议移除技术措施之后、执行行政或者司法机关的措施之后适用的或者其余的技术措施;[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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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非法移除本法第102条第5附条规定的电子信息,为发行目的而进口、通过无线电广播或者电视转播、向公众播放或者交由公众自由支配被移除或者替换电子信息的作品或者受保护的其他资料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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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行为将被处以1年至4年有期徒刑或者处以500万里拉[2582欧元]至3000万里拉[15493欧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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