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8277e+09
1702788277
1702788278 第二款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变,前款的规定不适用:
1702788279
1702788280 (一)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包括准用于该条第四款的情形)、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出于学校教育目的,在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中的字、词不得不进行的改变和其他改变。
1702788281
1702788282 (二)由于建筑物的增建、改建、修缮或者图案更换而进行的改变。
1702788283
1702788284 (三)为了将特定的电子计算机不能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在该计算机中得到使用,或者为了使计算机程序在电子计算机中能够发挥更好的效果,而对计算机程序进行的必要的改变。
1702788285
1702788286 (四)除了上述三项所列情形外,其他按照作品的性质以及使用目的和使用方法不得不进行的改变。
1702788287
1702788288 第三小节 著作权的权利种类
1702788289
1702788290 第二十一条 复制权
1702788291
1702788292 作者享有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利。
1702788293
1702788294 第二十二条 上演权和演奏权
1702788295
1702788296 作者享有为了让公众直接看到或者听到而上演、演奏其作品的专有专利。
1702788297
1702788298 第二十二条之二 上映权
1702788299
1702788300 作者享有公开上映其作品的专有权利。
1702788301
1702788302 第二十三条 公众传播权等
1702788303
1702788304 第一款 作者享有向公众传播(在自动公众传播的情况下,包括传播可能化)其作品的专有权利。
1702788305
1702788306 第二款 作者享有使用接收装置公开传达其已经向公众传播的作品的专有权利。
1702788307
1702788308 第二十四条 口述权
1702788309
1702788310 作者享有公开朗诵其文字作品的专有权利。
1702788311
1702788312 第二十五条 展览权
1702788313
1702788314 作者享有公开展览其美术作品原件或者尚未发行的摄影作品原件的专有权利。
1702788315
1702788316 第二十六条 发行权
1702788317
1702788318 第一款 电影作品作者享有通过发行其电影作品复制品发行电影作品的专有权利。
1702788319
1702788320 第二款 电影作品中被复制的作品作者享有通过发行该电影作品复制品发行电影作品中被复制的作品的专有权利。[1]
1702788321
1702788322 第二十六条之二 转让权
1702788323
1702788324 第一款 作者享有通过转让其作品(电影作品除外。本条以下同)原件或者复制品(电影作品中被复制作品的复制品除外。本条以下同)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专有权利。
1702788325
1702788326 第二款 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的转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款规定不适用[2]:
[ 上一页 ]  [ :1.70278827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