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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92 第四十条 政治演说等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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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94 第一款 公开进行的政治性演说或者陈述或者在裁判程序(包括行政厅的准司法程序和其他准用裁判的程序。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规定相同)中所做的公开陈述,除了将同一作者的演说或者陈述进行编辑使用外,可以采用任何方法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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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96 第二款 国家或者地方共同团体机关、独立行政法人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所作的公开演说或者陈述,除了前款规定外,在报道的正当目的范围内,可以在新闻、杂志上进行转载,或者进行播放、有线播放,或者专门以播放服务地域内接收为目的进行自动公众传播(包括在已经和供公众使用的电信线路连接的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中上载信息的传播可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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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498 第三款 按照前款规定播放、有线播放或者自动公众传播的演说或者陈述,可以使用接收装置进行公开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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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00 第四十一条 为了报道时事事件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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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02 通过摄影、电影、播放或者其他方法报道时事事件时,构成该事件的作品,或者在该事件中看到或者听到的作品,在报道目的的正当范围内,可以进行复制并在报道该事件时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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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04 第四十二条 裁判程序中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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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06 第一款 为了裁判程序以及立法或者行政目的,有必要将作品作为内部资料时,在必要的限度内可以对该作品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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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08 但是,按照该作品的种类、用途以及复制的数量、方式,著作权人的利益会受到不当损害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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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10 第二款 出于下列程序目的,在必要的情况下,适用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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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12 (一)行政厅所作的专利、外观设计或者商标审查、实用新型的技术评价,或者关于国际申请等(指《关于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的法律》第二条规定的国际申请)的国际调查或者国际预备审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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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14 (二)行政厅或者独立行政法人所作的关于药事(包括关于医疗器械(指《药事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医疗器械)的事项。本项以下规定相同)的审查或者调查程序,或者针对行政厅或者独立行政法人关于药事报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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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16 第四十二条之二 按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等为了公开所进行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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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18 行政机关长官、独立行政法人等、地方公共团体机关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按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或者《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出于向公共提供或者提示作品的目的,可以分别按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包括根据同款规定制定的政令)规定的方法、《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包括按照同款规定的该独立行政法人等规定的方法,但按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定的政令规定的方法以外的方法除外)或者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方法(《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基于该款规定制定的政令规定的方法以外的方法除外),在为了公开所必要的限度内,可以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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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20 第四十二条之三 按照《国会图书馆法》为了收集互联网资料进行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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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22 第一款 国会图书馆馆长,为了收集《国会图书馆法》第二十五条之三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资料(本条以下称为互联网资料),在必要的限度内,可以将该资料中的作品储存在国会图书馆使用的储存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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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24 第二款《国会图书馆法》第二十四条以及第二十四条之二规定的人,为了提供该法第二十五条之三第三款规定请求的互联网资料,在必要的限度内,可以复制该互联网资料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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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26 第四十三条 通过翻译、改编等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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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28 按照下列各项规定可以使用作品时,可以以该项所列方法、在符合该项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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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30 (一)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包括准用同条第四款的情况)、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五条:翻译、编曲、改变形式或者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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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32 (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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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34 (三)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改变形式或者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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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36 (四)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翻译、改变形式或者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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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38 (五)第三十七之二:翻译或者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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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540 第四十四条 播放组织等的临时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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