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8561e+09
1702788561
1702788562 (二)通过建筑手段复制建筑作品,并将复制的建筑物通过转让方式向公众提供。
1702788563
1702788564 (三)为了前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设置于室外场所目的而进行的复制。
1702788565
1702788566 (四)专门为了销售美术作品复制品而复制,并销售该复制品。
1702788567
1702788568 第四十七条 参展美术作品等的复制
1702788569
1702788570 公开展览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原件的人,在不损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利的情况下,在为了向参观者解说、介绍这些作品而制作的小册子上,可以登载该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
1702788571
1702788572 第四十七条之二 伴随美术作品等的许诺销售进行的复制[10]
1702788573
1702788574 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对其转让或者出租享有权利的人,在不损害第二十六条之二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的情况下,为了转让或者出租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享有权利的人或者受其委托的人,为了许诺销售目的,可以对这些作品进行复制或者公众传播(在自动公众传播的情况下,包括传播可能化)(但限于采取了政令规定的措施预防或者制止公众使用该复制品进行这些作品复制的情形,或者接收该公众传播后对这些作品进行复制的情形,以及采取了其他防止不当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措施的情形)。
1702788575
1702788576 第四十七条之三 计算机程序复制品所有权人的复制等
1702788577
1702788578 第一款 计算机程序复制品的所有权人,为了自己在电子计算机上使用该作品,可以在必要的限度内复制或者改编该作品(包括依照复制或者改编的作品创作的二次作品的复制)。
1702788579
1702788580 但是,有关复制品的使用适用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1702788581
1702788582 第二款 除了因为灭失而丧失所有权的情形以外,前款复制品的所有权人不得保存该作品的其他复制品(包括按照同款规定制作的复制品),但著作权人有特别声明的除外。
1702788583
1702788584 第四十七条之四 由于维护、修理而进行的暂时复制
1702788585
1702788586 第一款 在维护或者修理内置储存媒介的复制机器(指具有复制功能、在其内置的储存媒介上(本条以下称为内置储存媒介)储存该复制的机器)时,在必要的限度内,可以暂时将该内置储存媒介上储存的作品储存到其他储存媒介上,在维护或者修理该复制机器后,再储存到该内置储存媒介上。
1702788587
1702788588 第二款 在更换由于生产缺陷或者在销售之前发生了故障的内置储存媒介复制机器的情况下,在必要的限度内,可以暂时将该内置储存媒介中储存的作品储存到其他媒介上,在更换后,再将该作品储存到更换后的内置储存媒介复制机器上。
1702788589
1702788590 第三款 按照前两款规定将作品储存到内置储存媒介以外的储存媒介上的人,在维护、修理或者更换后,不得保存储存在该内置储存媒介上的作品复制品。
1702788591
1702788592 第四十七条之五 为了防止传播故障等进行的复制[11]
1702788593
1702788594 第一款 从事他人用来进行自动公众传播等(指自动公众传播和特定传播。本条以下相同)的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等(指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和其他特定的传播服务器(指连接在电信线路上、具有将储存在用来进行特定传播(指政令规定的自动公众传播以外的无线通信传播或者有线电信通信传播。本款以下相同)的储存媒介上(指第一项中的特定传播用储存媒介)的信息或者加载到该服务器中的信息进行特定传播功能的服务器。本条以下规定相同))业务的人,为了下列各项所列目的,在必要限度内,可以将利用该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等已经处于传播可能化等状态(指政令规定的传播可能化行为和能够进行特定传播的行为。本条以下同)的作品储存到下列各项规定的储存媒介上。
1702788595
1702788596 (一)应自动公众传播等的请求,为了防止由于该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集中传播导致的传播迟缓或者由于该自动公众传播装置等发生故障而导致传播故障:公众传播可能化等所使用的公众传播用储存媒介等以外的、供该传播可能化使用的自动公众传播等使用的储存媒介。
1702788597
1702788598 (二)为了恢复灭失或者毁损的、储存在传播可能化所使用的公众传播用储存媒介上面的作品复制品:该公众传播用储存媒介以外的储存媒介(公众传播用储存媒介除外)。
1702788599
1702788600 第二款 从事他人用来进行自动公众传播等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等业务的人,在对处于传播可能化状态的作品(该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进行的传播可能化除外)的自动公众传播等进行转播的情况下,为了使该转播后的再次转播能够有效率,在必要的限度内,可以将该作品储存在该自动公众传播装置存储器中专门用于存储该转播的部分。
1702788601
1702788602 第三款 下列各项规定的人,不得保存适用各项规定制成的作品复制品。
1702788603
1702788604 (一)按照第一款(限于第一项的规定)或者前款的规定在储存媒介上储存了作品的人:出于这些规定的目的没有必要再保存复制品时,或者已经知道作品的传播可能化侵害著作权时(包括虽在国外进行、但如果在国内进行时会构成著作权侵害的传播可能化)。
1702788605
1702788606 (二)按照第一款的规定(限于第二项的规定)在储存媒介上储存了作品的人:出于同项规定的目的认为没有必要再保存该复制品时。
1702788607
1702788608 第四十七条之六 为了进行传播可能化信息的传播单位识别符号的检索等进行的复制[12]
1702788609
1702788610 应公众的请求从事检索有关传播可能化信息的传播单位识别符号(指识别自动公众传播的传播单位的文字、号码、记号或者其他符号。本条以下相同)并提供该检索结果业务的人(包括部分从事该业务的人,但限于按照政令规定的标准进行传播可能化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提供的人),为了检索和提供检索结果,在必要限度内,可以将传播可能化的作品(在要求输入识别接收该作品自动公众传播的人的信息以及采取了其他限制接收的手段的情况下,限于经过了就该自动公众传播的接收采取了措施的人的许可的作品)存入储存媒介或者进行改编(包括按照该作品创作的二次作品的储存),以及应公众的请求、在提供请求的传播可能化信息所属的传播单位识别符号的同时,使用与储存在该储存媒介上的该作品复制品(包括该作品的二次作品的复制品。本条以下称为检索结果提供用记录)的传播单位识别符号进行自动公众传播(包括传播可能化)。
[ 上一页 ]  [ :1.70278856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