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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下列各项所列的人,视为对该二次作品的原作品进行了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翻译、编曲、改变形式或者改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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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二正文、第四十一条或者第四十二条规定目的以外的目的,发行适用四十三条各项所列规定制作的二次作品的复制品的人,或者通过这些复制品将这些二次作品提示给公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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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适用第四十七条之三第一款规定制作的二次作品复制品的人,或者通过这些复制品将这些二次作品提示给公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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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第四十七条之三第二款的规定保存前项规定的复制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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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了第四十七条之六规定目的以外的目的,发行适用该条制作的二次作品的复制品的人,或者通过这些复制品将这些二次作品提示给公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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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第四十七条之六但书的规定,使用适用该条正文规定制作的二次作品的复制品对该二次作品复制品进行自动公众传播(包括传播可能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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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了第四十七之七规定目的以外的目的,使用适用该条规定制作的二次作品的复制品利用该二次作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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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与著作人格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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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节的规定,不得进行影响作者人格权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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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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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保护期限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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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自作品创作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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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本节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著作权存续到作者死亡后(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指最后一个作者死亡后。下一条第一款中的规定相同)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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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匿名或者假名作品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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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匿名或者假名作品的著作权,存续到该作品发表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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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存续期间届满之前,确认已过作者死亡后50年的,则该匿名或者假名作品的著作权自作者死亡后50年起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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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款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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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众所周知假名作品上作者的假名就是该作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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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真名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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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者将其真名或者众所周知的假名作为作者名发表其作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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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以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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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以法人或者其他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存续到该作品发表后(该作品创作后50年内未发表的,自创作后50年)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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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以法人或者其他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的作者个人在同款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以真名或者众所周知的假名作为作者名发表了该作品时,前款规定不适用。[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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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关于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团体作为作者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即使是该条第一款规定的作品以外的作品,仍然视为以该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适用同款的规定。[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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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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