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88813e+09
1702788813
1702788814 第三款 在根据第一款规定制作的作品复制品上,必须注明是根据同款裁定制作的复制件以及裁定的年月日。
1702788815
1702788816 第六十七条之二 裁定申请中的作品的使用
1702788817
1702788818 第一款 提出前条第一款裁定(本条以下简称为裁定)申请的人,在参照了该作品使用方法并寄存了文化厅长官规定的担保金时,在裁定决定作出之前的期间(在裁定决定作出之前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时,至取得联系之前的期间),可以采用与该申请中使用方法相同的方法,使用裁定申请中的作品。
1702788819
1702788820 但是,在该作品作者停止该作品的出版或者其他使用的意图非常明显时,不在此限。
1702788821
1702788822 第二款 在根据前款规定制作的作品复制品上,必须注明属于适用该款制作的作品复制品以及提出裁定申请的年月日。
1702788823
1702788824 第三款 根据第一款规定使用作品的人(以下称为申请中使用者)获得了使用作品的裁定时,不管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何,与根据本条第一款寄存的担保金数额相当的补偿金(担保金超过补偿金时,指未超过的部分),根据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再寄存。
1702788825
1702788826 第四款 申请中使用者未获得使用作品的裁定决定时(在该决定作出前的期间已经与著作权人联系上时除外),在该决定作出之前的期间,必须根据第一款规定将与使用该作品使用费相当的费用按照文化厅长官规定的数额为著作权人寄存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同款规定已经寄存的担保金中与补偿金相当的数额(补偿金超过担保金时,指未超过的部分),视为已经寄存的补偿金。
1702788827
1702788828 第五款 申请中使用者裁定决定作出之前的期间与著作权人联系上时,在联系上之前的期间,必须根据第一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与使用该作品使用费相当的补偿金。
1702788829
1702788830 第六款 在前三款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应该得到的前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补偿金,可以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金中得到偿还。
1702788831
1702788832 第七款 根据第一款规定寄存担保金的人,该担保金的数额超过根据前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得到偿还的补偿金部分,根据政令的规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收回。
1702788833
1702788834 第六十八条 作品的播放
1702788835
1702788836 第一款 希望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播放组织,请求与著作权人达成播放许可协议,但未达成协议或者无法进行协议时,经文化厅长官裁定,并且向著作权人支付文化厅长官规定的、相当于一般使用费的补偿金时,可以播放该作品。
1702788837
1702788838 第二款 按照前款规定播放的作品,可以进行有线播放、专门以该播放服务地域范围内接受为目的的自动公众传播(包括在连接至供公众使用的电信线路上的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中上载信息的传播可能化)、或者使用接收装置进行公开传达。
1702788839
1702788840 在这种情况下,从事该有线播放、自动公众传播或者传达的人,除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当于一般使用费的补偿金。
1702788841
1702788842 第六十九条 在商业录音制品上的录音等
1702788843
1702788844 商业录音制品首次在国内销售并自首次销售日开始经过了3年的情况下,希望得到该商业录音制品中的著作权人许可将该商业录音制品中已经录音的音乐作品进行录音以制作其他商业录音制品的人,在请求与著作权人达成录音并通过转让该录音向公众提供的协议,但未达成协议或者无法进行协议时,经过文化厅长官裁定,并且向著作权人支付了文化厅长官规定的、相当于一般使用费的补偿金时,可以对该音乐作品进行录音并通过转让该录音向公众提供。
1702788845
1702788846 第七十条 关于裁定的程序和标准等
1702788847
1702788848 第一款 申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或者前条裁定的人,必须参照实际费用缴纳政令规定的手续费。
1702788849
1702788850 第二款 按照前款规定应该缴纳手续费的人是国家或者政令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在第七十八条第六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称为国家等)时,考虑到其业务的性质和其他情况,不适用前款规定。
1702788851
1702788852 第三款 收到六十八条第一款或者前条的裁定申请时,文化厅长官必须将该申请通知有关著作权人,并指定一定期间,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1702788853
1702788854 第四款 收到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或者前条的裁定申请时,文化厅长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允许使用的裁定。
1702788855
1702788856 (一)作者明显要停止其作品的出版或者其他利用的事实时。
1702788857
1702788858 (二)与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裁定申请有关的著作权人不给予播放其作品的许可存在不得已的情况时。
1702788859
1702788860 第五款 打算根据前款规定作出不允许使用的裁定时(根据第七款规定不作出允许使用裁定决定的除外),文化厅长官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申辩和提供有利证据的机会。已经作出不允许使用的裁定时,必须附上书面理由将该决定通知申请人。
1702788861
1702788862 第六款 作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裁定时,文化厅长官必须以官报的形式加以公布,并通知申请人。作出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或者前条的裁定时,必须通知当事人。
[ 上一页 ]  [ :1.70278881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