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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录音制品出租业者,在通过出租过期商业录音制品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限于邻接权保护期限内的录音制品)的情况下,必须向该录音制品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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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准用于前款规定的获得报酬的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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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第九十五条第六款至第十四款的规定,准用于第三款规定的报酬以及前款中准用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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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准用第九十五条之三第四款后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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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享有第一款规定权利的人获得许可使用费的权利,由第四款中准用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团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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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第五款的规定,准用于前款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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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第五款中的“第九十五第六款”应替换为“第九十五条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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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播放组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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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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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组织,享有接收播放或者接收播放后进行有线播放、将播放有关的声音或者影像进行录音、录像或者通过摄影等其他类似方式进行复制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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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再播放权和有线播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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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播放组织,享有接收播放进行再播放或者有线播放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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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接收播放进行有线播放的人按照法令规定必须进行的有线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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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之二 播放可能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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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组织,享有传播可能化其播放或者接收播放后进行有线播放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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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电视播放的传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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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组织,享有接收电视播放或者接收电视播放后进行有线播放的专有权利,以及使用放大影像的特别装置向公众传达其播放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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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有线播放组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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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之二 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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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播放组织,享有接收其有线播放、将有线播放的声音或者影像进行录音、录像或者通过摄影等其他类似方法进行复制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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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之三 播放权和再有线播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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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播放组织,享有接收其有线播放后进行播放或者再有线播放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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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之四 传播可能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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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播放组织,享有接收其有线播放进行传播可能化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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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之五 有线电视播放的传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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