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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78 第七节 表演者人格权的人身专属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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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80 第一百零一条之二 表演者人格权的人身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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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82 表演者人格权,专属于表演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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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84 第一百零一条之三 表演者死亡后人格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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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86 向公共提供或者提示表演的人,即使在该表演的表演者死亡后,也必须像表演者仍然在世一样,不得从事侵害表演者人格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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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88 但是,按照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其他因素,该行为不会违背表演者意愿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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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90 第八节 权利的限制、转让、行使等以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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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92 第一百零二条 著作邻接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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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94 第一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二(第一项除外。下款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之三、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除外)以及第四十七条之四至第四十七条之八的规定,准用于邻接权标的的表演、录音、播放或者有线播放的利用,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九的规定,准用于邻接权标的的表演或者录音制品的利用,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用于邻接权标的的表演、录音或者有线播放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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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96 在此情况下,同条[3]第一款中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替换为“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一百条之三”,同条第二款中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替换为“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或者第一百条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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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398 第二款 按照前款中准用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二或者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下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复制表演、录音、播放或者有线播放(以下称为表演等)的声音或者影像的情况下,存在注明其出处的惯例时,必须采用与上述复制方式相适应的、公认合理的方法和程度,注明其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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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00 第三款 按照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可以复制在教科书中登载的作品时,对适用同款规定制作的录音介质中录制的表演或者该录音介质的录音制品,可以通过复制并为了同款规定的目的转让该复制物的方式向公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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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02 第四款 符合第三十七第三款政令规定的从事与视觉障碍福利有关的事业的人,根据同款规定可以复制视觉作品时,对于适用同款规定制作的录音介质中录音的表演或者有关该录音介质的录音制品,可以通过复制、为了同款规定的目的进行传播可能化以及转让其复制品的方式向公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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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04 第五款 成为著作邻接权标的并且已经播放的表演,可以专门以播放服务对象地域范围内接收为目的进行传播可能化(限于在连接至供公众使用的电信线路上的自动公众传播服务器中上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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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06 但是,损害对该播放享有第九十九条之二规定权利的人的权利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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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08 第六款 根据前款规定进行传播可能化的人,除了第一款中准用的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适用的情况外,必须向对该表演享有第九十二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权利的人支付合理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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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10 第七款 前二款的规定,准用于成为著作邻接权标的的录音制品。在此情况下,前款中“第九十二条之二第一款”应替换为“第九十六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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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12 第八款 按照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可以播放或者有线播放作品的情况下,对该作品的播放或者有线播放,可以接收进行有线播放或者使用特别装置放大影像进行公开传达,或者对该作品的播放在接收的同时专门以让播放服务对象地域范围内接收为目的进行传播可能化(限于在连接至供公众使用的电信线路上的自动公众传播装置中上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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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14 第九款 下列之人,视为进行了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或者第一百条之二录音、录像或者复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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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16 (一)为了第一款中准用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二第二项、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之二、第四十二条之三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或者第四十七条之六规定目的以外的目的,对适用这些规定制作的表演等复制品,进行发行或者通过该复制品向公众提示该表演或者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播放或者有线播放中的声音或者影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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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18 (二)违反第一款中准用的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保存同款规定的录音介质或者录像介质的播放组织或有线播放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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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20 (三)发行在第一款中准用的第四十七条之四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内置储存媒介以外的储存媒介中暂时储存的表演等复制品的人,或者通过该复制品向公共提示该表演、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播放或者有线播放的声音或者影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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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22 (四)违反第一款中准用的第四十七条之四第三款的规定或者第四十七条之五第三款的规定,保存这些规定中的复制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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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24 (五)为了第一款中准用的第四十七条之五第一款和第二款或者第四十七条之七规定目的以外的目的,使用适用这些规定制作的表演等复制品利用该表演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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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26 (六)违反第一款中准用的四十七条之六但书的规定,使用适用同条正文规定制作的表演等复制品对该表演等进行传播可能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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