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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第一百零四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指定管理团体行使获得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权利,在确定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标准时,必须经过文化厅长官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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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变更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标准时,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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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经过了前款规定的认可时,不管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何,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标准,以该认可的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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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就第一百零四条之四第一款规定支付的补偿金申请认可时,指定管理团体必须事先听取代表制造业者等意见的制造业等团体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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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文化厅长官在考虑了第三十条第一款(包括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准用的情形)以及第一百零四条之四第一款规定的宗旨、有关录音或者录像的一般使用费以及其他因素后,认为申请认可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标准不合理时,不得对其进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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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文化厅长官决定认可第一款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标准时,必须向文化审议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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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之七 关于补偿金相关业务执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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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指定管理团体决定开展补偿金相关业务时,必须制定有关补偿金相关业务执行的规则,并通知文化厅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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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相关业务时,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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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规则,必须包括有关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限于根据第一百零四条之四第一款规定获得支付的补偿金)分配事项、指定管理团体考虑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宗旨决定的有关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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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之八 关于为了著作权等保护事业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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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指定管理团体,必须将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限于基于第一百零四条之四的规定获得的补偿金)20%中政令规定的相应比例,用于与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保护有关的事业,以及与促进作品创作和作品普及有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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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文化厅长官在决定制定前款的政令或者提出修改案时,必须向审议会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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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为了确保与第一款规定事业有关的业务顺利开展,文化厅长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指定管理团体发布与监督该业务有关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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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之九 报告的收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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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指定管理团体的补偿金业务能够顺利开展,文化厅长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指定管理团体提出有关补偿金相关业务的报告、文件或者其他资料,并可以就补偿金相关业务执行方法的改善提出必要的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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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之十 对政令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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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本章的规定外,其他有关指定团体以及补偿金相关业务的必要事项,由政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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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六章 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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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调解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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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为了通过调解解决有关本法规定的权利纠纷,文化厅设立著作权纠纷解决调解委员(本章以下称为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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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委员由文化厅长官从具有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学识、经验的人当中委任,每个案件不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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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调解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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