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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20 第四款 文化厅长官在考虑了第三十条第一款(包括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准用的情形)以及第一百零四条之四第一款规定的宗旨、有关录音或者录像的一般使用费以及其他因素后,认为申请认可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标准不合理时,不得对其进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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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22 第五款 文化厅长官决定认可第一款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标准时,必须向文化审议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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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24 第一百零四条之七 关于补偿金相关业务执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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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26 第一款 指定管理团体决定开展补偿金相关业务时,必须制定有关补偿金相关业务执行的规则,并通知文化厅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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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28 变更相关业务时,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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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30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规则,必须包括有关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限于根据第一百零四条之四第一款规定获得支付的补偿金)分配事项、指定管理团体考虑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宗旨决定的有关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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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32 第一百零四条之八 关于为了著作权等保护事业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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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34 第一款 指定管理团体,必须将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限于基于第一百零四条之四的规定获得的补偿金)20%中政令规定的相应比例,用于与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保护有关的事业,以及与促进作品创作和作品普及有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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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36 第二款 文化厅长官在决定制定前款的政令或者提出修改案时,必须向审议会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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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38 第三款 为了确保与第一款规定事业有关的业务顺利开展,文化厅长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指定管理团体发布与监督该业务有关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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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40 第一百零四条之九 报告的收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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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42 为了确保指定管理团体的补偿金业务能够顺利开展,文化厅长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指定管理团体提出有关补偿金相关业务的报告、文件或者其他资料,并可以就补偿金相关业务执行方法的改善提出必要的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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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44 第一百零四条之十 对政令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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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46 除了本章的规定外,其他有关指定团体以及补偿金相关业务的必要事项,由政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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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51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55]
1702789552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六章 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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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54 第一百零五条 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调解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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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56 第一款 为了通过调解解决有关本法规定的权利纠纷,文化厅设立著作权纠纷解决调解委员(本章以下称为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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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58 第二款 委员由文化厅长官从具有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学识、经验的人当中委任,每个案件不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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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60 第一百零六条 调解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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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62 发生了本法规定的权利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文化厅长官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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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64 第一百零七条 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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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66 第一款 申请调解的人,必须参照实际费用缴纳政令规定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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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68 第二款 应该缴纳手续费用的人是国家等时,前款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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