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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相关业务时,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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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规则,必须包括有关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限于根据第一百零四条之四第一款规定获得支付的补偿金)分配事项、指定管理团体考虑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宗旨决定的有关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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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之八 关于为了著作权等保护事业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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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指定管理团体,必须将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限于基于第一百零四条之四的规定获得的补偿金)20%中政令规定的相应比例,用于与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保护有关的事业,以及与促进作品创作和作品普及有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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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文化厅长官在决定制定前款的政令或者提出修改案时,必须向审议会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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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为了确保与第一款规定事业有关的业务顺利开展,文化厅长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指定管理团体发布与监督该业务有关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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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之九 报告的收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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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指定管理团体的补偿金业务能够顺利开展,文化厅长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指定管理团体提出有关补偿金相关业务的报告、文件或者其他资料,并可以就补偿金相关业务执行方法的改善提出必要的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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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之十 对政令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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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本章的规定外,其他有关指定团体以及补偿金相关业务的必要事项,由政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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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六章 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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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调解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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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为了通过调解解决有关本法规定的权利纠纷,文化厅设立著作权纠纷解决调解委员(本章以下称为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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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委员由文化厅长官从具有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学识、经验的人当中委任,每个案件不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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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调解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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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本法规定的权利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文化厅长官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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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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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申请调解的人,必须参照实际费用缴纳政令规定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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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应该缴纳手续费用的人是国家等时,前款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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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调解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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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文化厅长官应当将纠纷交付给委员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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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收到前款规定的调解申请时,文化厅长官认为案件的性质不适合调解或者认为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随便申请调解时,可以不交付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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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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