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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58 第二款 委员由文化厅长官从具有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学识、经验的人当中委任,每个案件不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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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60 第一百零六条 调解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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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62 发生了本法规定的权利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文化厅长官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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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64 第一百零七条 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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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66 第一款 申请调解的人,必须参照实际费用缴纳政令规定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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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68 第二款 应该缴纳手续费用的人是国家等时,前款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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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70 第一百零八条 调解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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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72 第一款 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文化厅长官应当将纠纷交付给委员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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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74 第二款 收到前款规定的调解申请时,文化厅长官认为案件的性质不适合调解或者认为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随便申请调解时,可以不交付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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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76 第一百零九条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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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78 第一款 委员应当作为当事人中间人、准确查明双方主张的要点、按照案件的性质努力促成案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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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80 第二款 委员认为通过调解解决案件没有希望时,可以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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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82 第一百一十条 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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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84 第一款 调解结束时,委员必须向文化厅长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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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86 第二款 委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决定不再继续调解时,必须将该决定及其理由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向文化厅长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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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88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政令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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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90 除了本章的规定外,有关调解的程序以及委员的必要事项,由政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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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95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56]
1702789596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七章 权利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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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98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差止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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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600 第一款 作者、著作权人、出版权人、表演者或者著作邻接权人,对侵害其著作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表演者人格权或者著作邻接权的人或者有侵害危险的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或者采取措施预防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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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602 第二款 作者、著作权人、出版权人、表演者或者著作邻接权人根据前款规定提出请求时,可以请求行为人废弃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通过侵权行为制成的物品、专门供侵权行为使用的机械或者器具,或者采取其他停止或者预防侵害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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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604 第一百一十三条 视为侵害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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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606 第一款 下列行为,视为侵害作者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表演者人格权或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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