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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出版权或者著作邻接权侵权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命令对计算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必要的事项进行鉴定时,当事人必须对鉴定人说明需要鉴定的必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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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之五 合理损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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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出版权或者著作邻接权的侵权诉讼中,虽然认定产生了损失,但证明为了确定损害额的必要事实极为困难时,法院可以根据口头辩论的过程以及证据调查的结果,认定一个合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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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之六 秘密保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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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在作者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表演者人格权或者著作邻接权的侵权诉讼过程中,关于当事人保有的商业秘密(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的商业秘密。以下同),在下列情形之一非常清楚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己的决定,命令当事人等、诉讼代理人或者助理不得为诉讼以外的目的使用该商业秘密、不得向根据本款规定接受命令的人以外的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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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到申请时为止,当事人等、诉讼代理人或者助理通过第一项规定的准备文件的阅读或者同项规定的证据调查或者公开以外的方法获得或者保有了商业秘密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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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提出或者应当提出的准备文件上记载了当事人保有的商业秘密,或者已经调查或者即将调查的证据(包括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之三第三款规定公开的文件)内容中包含了当事人保有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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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项的商业秘密出于诉讼以外的目的被使用,或者由于公开该商业秘密、将给基于该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的事业活动造成障碍可能,为了防止此种情况发生,有必要限制该商业秘密的使用或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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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根据前款规定申请命令(以下称为秘密保持命令),必须在申请书中记载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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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该接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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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作为秘密保持对象的商业秘密的足够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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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前款规定事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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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发出秘密保持命令时,必须将决定书送达给接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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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秘密保持命令自决定书送达给接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时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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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对于驳回秘密保持命令申请的决定,可以即时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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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之七 秘密保持命令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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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申请秘密保持命令的人或者接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可以以缺少前条第一款规定的要件为由,向保存诉讼档案的法院(没有保存诉讼档案法院的,指秘密保持命令发出法院)申请取消秘密保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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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对取消秘密保持命令的申请作出决定时,法院必须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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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对法院就取消秘密保持命令申请作出的决定,可以即时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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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取消秘密保持命令的决定,没有最终确定时,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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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在作出取消秘密保持命令的决定时,法院必须立即通知提出取消秘密保持命令的申请者和对方当事人以外的接受了秘密保持命令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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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之八 诉讼档案阅览请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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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发出了秘密保持命令的诉讼(所有秘密保持命令已经取消的诉讼除外)所属诉讼记录,存在民事诉讼法(1996年法律第一百零九号)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决定时,当事人提出同款规定的阅读秘密记载部分的请求而且办理了手续时,在诉讼中存在未接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时,法院书记官必须在该请求提出后,立即将该请求通知同款规定的提出秘密保持申请的人(提出阅读请求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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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在前款情况下,在同款规定的申请提出之日开始的两周内(在办理了申请阅读手续的人自己在申请日之前提出秘密保持命令申请时,至申请决定确定之日期间),法院书记官不得让办理了请求手续的人阅读秘密记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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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在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申请的所有当事人同意提出第一款请求的人阅读秘密记载部分时,前两款的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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