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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02 第一款 申请秘密保持命令的人或者接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可以以缺少前条第一款规定的要件为由,向保存诉讼档案的法院(没有保存诉讼档案法院的,指秘密保持命令发出法院)申请取消秘密保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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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04 第二款 对取消秘密保持命令的申请作出决定时,法院必须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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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06 第三款 对法院就取消秘密保持命令申请作出的决定,可以即时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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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08 第四款 取消秘密保持命令的决定,没有最终确定时,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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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10 第五款 在作出取消秘密保持命令的决定时,法院必须立即通知提出取消秘密保持命令的申请者和对方当事人以外的接受了秘密保持命令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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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12 第一百一十四条之八 诉讼档案阅览请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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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14 第一款 发出了秘密保持命令的诉讼(所有秘密保持命令已经取消的诉讼除外)所属诉讼记录,存在民事诉讼法(1996年法律第一百零九号)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决定时,当事人提出同款规定的阅读秘密记载部分的请求而且办理了手续时,在诉讼中存在未接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时,法院书记官必须在该请求提出后,立即将该请求通知同款规定的提出秘密保持申请的人(提出阅读请求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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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16 第二款 在前款情况下,在同款规定的申请提出之日开始的两周内(在办理了申请阅读手续的人自己在申请日之前提出秘密保持命令申请时,至申请决定确定之日期间),法院书记官不得让办理了请求手续的人阅读秘密记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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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18 第三款 在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申请的所有当事人同意提出第一款请求的人阅读秘密记载部分时,前两款的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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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20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名誉恢复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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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22 作者或者表演者可以在请求代替损害赔偿或者在请求损害赔偿的同时,请求故意或者过失侵害其作者人格权或者表演者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人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作者或者表演者身份,修正或者恢复其名誉或者声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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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24 第一百一十六条 作者或者表演者死亡后人格利益保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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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26 第一款 作者或者表演者死亡后,其遗族(指已经死亡的作者或者表演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本条以下同)对于违反或者可能违反关于作者或者表演者的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之三规定行为的人,可以提出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请求,对于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作者人格权或者表演者人格权的行为人或者违反了第六十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之三规定行为的人,可以提出前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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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28 第二款 能够提出前款请求的遗族顺序,按照该款规定的顺序处理。但是,作者或者表演者的遗嘱对顺序有特别指定时,按照该顺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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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30 第三款 作者或者表演者可以通过遗嘱指定代替遗族提出第一款请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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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32 在此情况下,当作者或者表演者从死亡之日第二年开始起算经过50年时(在此期间如果遗族存在,则自遗族死亡后),接受指定的人不得再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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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34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合作作品等的权利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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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36 第一款 合作作品的各个作者或者各个著作权人,未经其他合作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同意,可以提出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请求或对侵害著作权就其所占份额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者请求返回与其所占份额相应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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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38 第二款 前款规定,准用于与共有有关的著作权或者著作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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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40 第一百一十八条 匿名或者假名作品权利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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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42 第一款 匿名或者假名作品的发行者,为了该作品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请求,或者提出侵害该作品著作人格权或者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或者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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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44 但是,作者的假名众所周知就是该作者或者进行了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真名登记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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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46 第二款 在匿名或者假名作品的复制品上,以真名或者众所周知的假名作为发行者名并采用通常方法所表示的人,推定为该作品的发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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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48 [1]日本著作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这种视为著作权或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法条上规定得特别复杂,给人理解造成非常大的困难。该款是2004年日本修改其著作权法时增加的条款,目的在于有限制地控制商业录音制品的平行进口,以避免由于价格差异引起国内市场混乱、防止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促进日本音乐文化在海外的普及。按照该款规定,在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下,对商业录音制品的平行进口、销售或者为了销售而持有的行为,构成侵害著作权或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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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50 1.禁止的对象是:与在国内首次或者同时发行的商业录音制品相同的为了在国外发行的商业录音制品。在国外首次发行的、仅仅在国外发行的商业录音制品不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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