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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46 第二款 在匿名或者假名作品的复制品上,以真名或者众所周知的假名作为发行者名并采用通常方法所表示的人,推定为该作品的发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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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48 [1]日本著作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这种视为著作权或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法条上规定得特别复杂,给人理解造成非常大的困难。该款是2004年日本修改其著作权法时增加的条款,目的在于有限制地控制商业录音制品的平行进口,以避免由于价格差异引起国内市场混乱、防止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促进日本音乐文化在海外的普及。按照该款规定,在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下,对商业录音制品的平行进口、销售或者为了销售而持有的行为,构成侵害著作权或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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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50 1.禁止的对象是:与在国内首次或者同时发行的商业录音制品相同的为了在国外发行的商业录音制品。在国外首次发行的、仅仅在国外发行的商业录音制品不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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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52 2.行为人主观上的要件是:明知上述商业录音制品是为了在国外发行的,为了在国内发行而进口、在国内发行、为了在国内发行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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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54 3.损害结果要件:由于将在国外发行之用的商业录音制品在国内进行发行,权利人在国内发行相同商业录音制品可以获得的期待利益会受到不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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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56 4.期限要件:在国内发行的商业录音制品从首次发行之日起不超过7年。如果超过了7年,则将与此相同的商业录音制品平行进口到国内市场进行销售等行为不受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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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61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57]
1702789762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八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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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64 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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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66 第一款 侵害著作权、出版权或者著作邻接权的人(第三十条第一款(包括准用于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情形)规定的为了私人目的自己进行作品或者表演等复制的人、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从事了视为侵害著作权或者著作邻接权(包括根据同条第四款视为著作邻接权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三项中的规定相同)的人、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从事了视为侵害著作权或者著作邻接权行为的人或者下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列举的人除外),处十年以下徒刑或者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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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68 第二款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或者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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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70 (一)侵害作者人格权或者表演者人格权的人(从事了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视为侵害著作人格权或者表演者人格权的行为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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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72 (二)以营利为目的、使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自动复制机器被用来进行构成著作权、出版权或者著作邻接权侵害的作品或者表演等的复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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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74 (三)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了视为侵害著作权、出版权或者著作邻接权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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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76 (四)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从事了视为侵害著作权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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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78 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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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80 违反第六十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之三规定的人,处500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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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82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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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8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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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86 (一)向公众转让、出租、以转让或者出租为目的生产、进口或者持有、供公众使用专门用来回避技术保护手段的装置(包括非常容易组装的零部件)或者专门用来回避技术保护手段的计算机程序复制品的人,或者将前述计算机程序复制品向公众传播或者传播可能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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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88 (二)以应公众请求从事技术保护手段回避为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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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90 (三)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了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视为侵害了作者人格权、著作权、表演者人格权或者著作邻接权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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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92 (四)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了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视为侵害著作权或者著作邻接权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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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94 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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