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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90 (三)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了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视为侵害了作者人格权、著作权、表演者人格权或者著作邻接权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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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92 (四)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了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视为侵害著作权或者著作邻接权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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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94 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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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96 发行将非作者的人的真名或者众所周知的假名作为作者名表示的作品复制品(包括将非原作品作者的人的真名或者众所周知的假名作为原作品作者表示的二次作品复制品)的人,处一年以下的徒刑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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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798 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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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00 将下列各项所列商业录音制品(包括该商业录音制品的复制品(包括两个以上阶段制作的复制品))作为商业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发行该复制品、以发行为目的持有该复制品、或者进行该复制品许诺销售的人(从声音首次固定在各项所列原盘之日第二年开始起算经过50年,从事该复制、发行、持有或者许诺销售的人除外),处一年以下徒刑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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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02 (一)国内以制作商业录音制品为业的人接受商业录音制品制作者(符合第八条所列各项的除外)提供的原盘制作的商业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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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04 (二)国外以制作商业录音制品为业的人接受表演者等保护条约缔约国国民、世界贸易组织加盟国国民或者录音保护条约缔约国国民(包括按照给缔约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主要办公场所在缔约国内的法人)作为录音制品制作者提供的原盘制作的商业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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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06 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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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08 违反第四十八条或者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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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10 第一百二十二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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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12 第一款 违反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处五年以下徒刑或者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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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14 第二款 前款之罪,对在国外犯同款罪者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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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16 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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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18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三项以及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二以及前条第一款规定的罪,没有告诉的话,不得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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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20 第二款 匿名或者假名作品的发行者,可就该作品所属的前款之罪提出告诉。但是,在第一百一十八条但书规定以及该告诉违反作者明确的意思表示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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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22 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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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24 第一款 法人的代表人(包括没有法人格的社团代表人或者财团管理人)、或者法人或者自然人的代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关于法人或者自然人的业务中存在下列违反行为时,除处罚行为人之外,对该法人或者自然人都按照各项所列罚金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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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26 (一)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项或者第一百二十二条之二第一款:三亿日元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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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28 (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一百二十条至一百二十二条:各本条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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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30 第二款 没有法人格的社团或者财团适用前款规定时,除了其代表人或者管理人因其诉讼行为而代表该社团或者财团外,准用法人作为被告人或者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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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32 第三款 在第一款情况下,对该行为人的告诉或者告诉的撤回,对该法人或者自然人也产生效力,对该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告诉或者告诉的撤回,对该行为人也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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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834 第三款 根据第一款规定对违反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一百二十二条之二第一款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处以罚金刑的时效期间,按照这些规定关于各罪的时效期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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