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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违反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处五年以下徒刑或者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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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前款之罪,对在国外犯同款罪者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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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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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三项以及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二以及前条第一款规定的罪,没有告诉的话,不得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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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匿名或者假名作品的发行者,可就该作品所属的前款之罪提出告诉。但是,在第一百一十八条但书规定以及该告诉违反作者明确的意思表示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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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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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法人的代表人(包括没有法人格的社团代表人或者财团管理人)、或者法人或者自然人的代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关于法人或者自然人的业务中存在下列违反行为时,除处罚行为人之外,对该法人或者自然人都按照各项所列罚金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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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项或者第一百二十二条之二第一款:三亿日元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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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一百二十条至一百二十二条:各本条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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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没有法人格的社团或者财团适用前款规定时,除了其代表人或者管理人因其诉讼行为而代表该社团或者财团外,准用法人作为被告人或者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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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在第一款情况下,对该行为人的告诉或者告诉的撤回,对该法人或者自然人也产生效力,对该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告诉或者告诉的撤回,对该行为人也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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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根据第一款规定对违反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一百二十二条之二第一款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处以罚金刑的时效期间,按照这些规定关于各罪的时效期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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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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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译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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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时期的俄罗斯联邦著作权立法包含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之内,为“第四编著作权”。1993年俄罗斯联邦修改著作权立法,并对著作权单独立法,当年7月9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1995年译者曾将该法译出,并撰写评论文章,发表在当年的《著作权》杂志上。时过13年,俄罗斯联邦再度修改著作权立法,并将其重新纳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其第四部分第七编之第七十章和第七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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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我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刘春田先生之盛情相约,将俄罗斯联邦最新著作权法译出,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谨供著作权界同仁研究参考。鉴于译者水平有限,译文不当之处在所难免,诚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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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广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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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版权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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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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