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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7条 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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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造性的劳动创作科学、文学及艺术作品的公民确认为作品的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的原件及副件上指明为作者的人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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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8条 合作作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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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共同创造性的劳动创作作品的公民确认为合作作者,而不管该作品是否构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或者由具有独立意义的各部分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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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作者之间的协议未作另外规定的,合作创作的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使用。合作作品构成不可分割之整体的,任何一位合作作者如无充足理由,无权禁止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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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者之间的协议未作另外规定的,合作作品的一部分可以使用而不受其他部分的制约,即具有独立意义的一部分可以由其作者自行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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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典第1229条第三款的规定相应适用于同合作作品使用报酬的分配和作品专有权的处分相关的合作作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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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包括在合作作者创作的作品构成一个不可分割整体的情形下,每一位合作作者有权独立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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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9条 著作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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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系为著作权客体,而不论作品的价值和用途如何,也不论其表现方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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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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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和音乐戏剧作品、电影剧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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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作品和哑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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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词或者不带词的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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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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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画作品、雕塑作品、线条艺术作品、工艺品、艺术设计作品、图解故事、连环画及其他造型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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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潢实用艺术作品、舞台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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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设计图、图纸、图像和模型在内的建筑艺术作品、城市建筑作品和园林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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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和以类似于摄影的方法得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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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图、地质图及其他地图、平面图、草图,与地理学、地形学和其他科学有关的造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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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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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机程序亦属于著作权客体,并且同文学作品一样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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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著作权客体的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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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演绎作品,即对其他作品进行改编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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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辑作品,即作为资料选择或者编排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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