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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作者之间的协议未作另外规定的,合作创作的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使用。合作作品构成不可分割之整体的,任何一位合作作者如无充足理由,无权禁止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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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者之间的协议未作另外规定的,合作作品的一部分可以使用而不受其他部分的制约,即具有独立意义的一部分可以由其作者自行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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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典第1229条第三款的规定相应适用于同合作作品使用报酬的分配和作品专有权的处分相关的合作作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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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包括在合作作者创作的作品构成一个不可分割整体的情形下,每一位合作作者有权独立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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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9条 著作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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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系为著作权客体,而不论作品的价值和用途如何,也不论其表现方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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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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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和音乐戏剧作品、电影剧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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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作品和哑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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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词或者不带词的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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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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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画作品、雕塑作品、线条艺术作品、工艺品、艺术设计作品、图解故事、连环画及其他造型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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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潢实用艺术作品、舞台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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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设计图、图纸、图像和模型在内的建筑艺术作品、城市建筑作品和园林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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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和以类似于摄影的方法得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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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图、地质图及其他地图、平面图、草图,与地理学、地形学和其他科学有关的造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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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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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机程序亦属于著作权客体,并且同文学作品一样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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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著作权客体的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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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演绎作品,即对其他作品进行改编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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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辑作品,即作为资料选择或者编排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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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适用于以某种客观形式表现的已经发表或尚未发表的作品,作品的表现形式有书面形式、口述形式(公开演讲、公开表演及其他类似的形式)、图像形式、录音或者录像形式、立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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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著作权的产生、实现和保护不需要登记作品,或者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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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权利人可以依据本法典第1262条的规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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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著作权不适用于思想、概念、原则、方法、程序、体系、方法、技术和组织及其他任务的解决方案、发现、事实、程序设计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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