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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9条 著作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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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系为著作权客体,而不论作品的价值和用途如何,也不论其表现方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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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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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和音乐戏剧作品、电影剧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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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作品和哑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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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词或者不带词的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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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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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画作品、雕塑作品、线条艺术作品、工艺品、艺术设计作品、图解故事、连环画及其他造型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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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潢实用艺术作品、舞台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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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设计图、图纸、图像和模型在内的建筑艺术作品、城市建筑作品和园林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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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和以类似于摄影的方法得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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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图、地质图及其他地图、平面图、草图,与地理学、地形学和其他科学有关的造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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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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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机程序亦属于著作权客体,并且同文学作品一样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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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著作权客体的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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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演绎作品,即对其他作品进行改编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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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辑作品,即作为资料选择或者编排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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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适用于以某种客观形式表现的已经发表或尚未发表的作品,作品的表现形式有书面形式、口述形式(公开演讲、公开表演及其他类似的形式)、图像形式、录音或者录像形式、立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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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著作权的产生、实现和保护不需要登记作品,或者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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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权利人可以依据本法典第1262条的规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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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著作权不适用于思想、概念、原则、方法、程序、体系、方法、技术和组织及其他任务的解决方案、发现、事实、程序设计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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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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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和市政机构、地方自治机关的官方文件,包括法律、其他法规、法院判决书、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及司法性质的资料、国际组织的官方文件及其正式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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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象征和标志(旗帜、徽章、勋章、钞票之类)及市政机构的象征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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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有具体作者的民间创作作品(民间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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