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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28 (十)实际销售建筑艺术设计、工业品艺术设计、城市建筑设计方案或花园公园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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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30 (十一)将作品公布于众即是任何人能够在任何地点和任何时间自行决定了解作品(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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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32 三、实际应用构成作品内容的原则,包括本是技术设计、经济决策、组织方案或其他决定的原则,不是适合于本章原则的作品使用,本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的使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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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34 四、本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则不适用于电子计算机程序,这种程序是租赁的主要目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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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36 第1271条 著作权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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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38 权利所有人有权利用著作权保护标志通告自己所享有的作品专有权,这种标志载于作品的每份复制件,并由以下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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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40 放入圆圈中的拉丁字母“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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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42 权利所有人名字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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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44 作品首次发表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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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46 第1272条 已发表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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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48 合理发表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通过销售或者其他转让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入民事流转范围的,准许不经权利人同意和不向其支付报酬而进一步发行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本法典第129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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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50 第1273条 为个人目的自由复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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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52 公民专为个人目的复制作品的,准许不征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并不支付报酬,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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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54 (一)以房屋和类似设施复制建筑艺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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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56 (二)复制数据库或者其主要各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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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58 (三)复制电子计算机程序的,本法典第1280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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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60 (四)影印复制(第1275条)图书(整部)和乐谱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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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62 (五)在自由参观的公共场所或者由数量可观的非普通家庭范围的人员聚集场所,公开表演视听作品而对其录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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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64 (六)利用非家庭条件下使用的职业设备复制视听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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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66 第1274条 为新闻、科学、教学或文化目的而自由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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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68 一、不征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不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所使用作品之作者的名字及所引用资料的出处,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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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70 (一)以原文和译文的形式为科学、辩论、评论或新闻之用而摘录已经正当发表的作品,篇幅与摘录目的相符,其中包括以报刊概述的形式转载报纸和期刊文章的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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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72 (二)在教学性质的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录音录像制品中,作为说明问题的例证资料而使用已经正当发表的作品及其片断,篇幅与既定目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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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74 (三)报刊转载、无线电或电缆播放报纸或期刊正当发表的有关当前经济、政治、社会和宗教问题的文章或者无线电播放的此类性质的作品,其前提是作者或者其权利人未特意禁止这样的转载或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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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176 (四)报刊转载、无线电或电缆播放公开发表的演说、宣言、报告及其他类似作品,篇幅与新闻报道目的相符。同时作者保留在文集中发表这些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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