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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入圆圈中的拉丁字母“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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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所有人名字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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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首次发表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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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2条 已发表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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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发表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通过销售或者其他转让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入民事流转范围的,准许不经权利人同意和不向其支付报酬而进一步发行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本法典第129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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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3条 为个人目的自由复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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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专为个人目的复制作品的,准许不征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并不支付报酬,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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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房屋和类似设施复制建筑艺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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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制数据库或者其主要各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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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制电子计算机程序的,本法典第1280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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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印复制(第1275条)图书(整部)和乐谱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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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自由参观的公共场所或者由数量可观的非普通家庭范围的人员聚集场所,公开表演视听作品而对其录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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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用非家庭条件下使用的职业设备复制视听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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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4条 为新闻、科学、教学或文化目的而自由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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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征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不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所使用作品之作者的名字及所引用资料的出处,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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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原文和译文的形式为科学、辩论、评论或新闻之用而摘录已经正当发表的作品,篇幅与摘录目的相符,其中包括以报刊概述的形式转载报纸和期刊文章的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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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教学性质的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录音录像制品中,作为说明问题的例证资料而使用已经正当发表的作品及其片断,篇幅与既定目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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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刊转载、无线电或电缆播放报纸或期刊正当发表的有关当前经济、政治、社会和宗教问题的文章或者无线电播放的此类性质的作品,其前提是作者或者其权利人未特意禁止这样的转载或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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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刊转载、无线电或电缆播放公开发表的演说、宣言、报告及其他类似作品,篇幅与新闻报道目的相符。同时作者保留在文集中发表这些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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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摄影、摄制电影、无线电或电缆播放,在时事综述中复制或播放在这些事件中所见或所闻的作品,而令其为公众周知,复制或播放作品的篇幅则与新闻报道的目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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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盲文或者其他特殊方式为盲人非营利地复制正当发表的作品,但专门为此种复制方式而创作的作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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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图书馆为暂时的无偿使用提供已正当进入民事流转的作品复制件的,则准许这样的使用不征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和不支付报酬。同时,包括依照图书馆资源共享程序,只是在图书馆所在地,并且排除了以数字形式制作所提供作品的副件的情形下,图书馆方能为暂时的无偿使用提供数字形式的作品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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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征得作者或者其他原著作品专有权所有人的同意和不向其支付报酬,准许依据已正当发表的其他(原著)作品创作文学、音乐或其他讽刺性模拟作品风格的或者漫画风格的作品,并使用这种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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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5条 以影印复制的方式自由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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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征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和不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所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及所引用资料的出处,准许非营利影印复制(第1273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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