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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播放组织有权不经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和不支付报酬,为了短期使用该组织已取得播放权的作品而制作录制品,其条件是无线电组织利用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节目而制作这种录制品。同时,与权利人未商定或者法律未规定较长期限的,无线电组织必须在自制成日期的六个月内销毁该录制品。这种录制品具有纯文件性质的,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而保存于国家或市政当局的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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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0条 自由复制电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电子计算机程序反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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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持有一份电子计算机程序或者一份数据库的人(使用人),不征得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同意和不支付附加报酬而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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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电子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目的专为该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在使用人的技术设备上发挥功能;实施一些必要的操作,以使电子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发挥功能,适合其用途,包括记录和存入电子计算机存储器(一部电子计算机或一个网络使用人的电子计算机存储器);与权利人的合同未有另外规定的,可纠正明显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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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作电子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复制品,其前提是该复制品只用作档案馆保存,或者取代已经丧失、销毁或不适合使用的原先合法取得的那份电子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同时这种复制品不能用于和本款第一项所指出的不同的其他目的,并且对该电子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持有不再是合法的,该复制品应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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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计算机程序合法持有人有权不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和不支付附加报酬而学习、研究或试验该程序,目的在于通过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确定作为电子计算机程序任何元素之基础的思想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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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计算机程序合法持有人有权不征得权利人同意和不支付附加报酬而复制,并将结果代码变成原始文本(反编译电子计算机程序);或者不管此人编制的电子计算机程序同能够与反编译程序相互作用的其他程序相互作用的情况如何,为达到相互作用的性能所必需的,该持有人可委托他人实施这些行为,同时严守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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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电子计算机程序持有人先前未从其他来源获取为达到相互作用的性能所必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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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上述为达到相互作用性能所必需的行为仅仅针对于电子计算机反编译程序各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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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为反编译成果而得到的信息只能使用于达到相互作用的性能,而不管所编制的电子计算机程序同其他程序的情况;该信息不可转授他人,但信息转授为达到相互作用性能所需要,且不论所编制的电子计算机程序同其他程序相互作用的情况如何的情形除外;这样的信息还不能用于编制与电子计算机反编译程序同类的电子计算机程序,或者不能用于实施侵犯电子计算机程序专有权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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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用本条规定的原则不应当无故损害电子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正常使用,不应当无故损害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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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1条 作品专有权的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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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专有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自作者死亡之年的下一年1月1日起算的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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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创作的作品专有权的保护期为最后死亡作者终生及自其死亡之年的下一年1月1日起算的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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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匿名或以假名发表的作品专有权保护期七十年后届满,自该作品正当发表之年的下一年1月1日起算。在上述期限内,匿名或以假名发表作品的作者披露自己身份,或者其身份不再存有疑点的,专有权的保护期则为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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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者死亡之后所发表作品的专有权保护期为该作品发表之后的七十年,自该作品发表之年的下一年1月1日起算,其前提是该作品是在作者死亡后的七十年期限以内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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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品的作者受到镇压并于死后恢复名誉的,专有权保护期认定为延长的期限,即是自作品的作者恢复名誉之年的下一年1月1日起算的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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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品的作者在卫国战争期间工作或者参加战争的,本条规定的专有权保护期延长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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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2条 作品转变为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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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论是发表的,还是未发表的科学、文学或者艺术作品,其专有权保护期届满后,都会转变为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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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经转变为公共财产的作品,可以不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和不支付著作权报酬,为任何人自由使用。在这样的情形下,作者身份、作者署名和作品不可侵犯性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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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何人都可以发表已经转变为公共财产的未曾发表的作品,而作品的发表不得同作者以书面形式(遗嘱、书信、日记等)所明确表达的意志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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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发表此种作品的公民权利依据本法典第七十一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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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3条 作品专有权的继承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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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专有权可继承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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