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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者死亡之后所发表作品的专有权保护期为该作品发表之后的七十年,自该作品发表之年的下一年1月1日起算,其前提是该作品是在作者死亡后的七十年期限以内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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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品的作者受到镇压并于死后恢复名誉的,专有权保护期认定为延长的期限,即是自作品的作者恢复名誉之年的下一年1月1日起算的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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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品的作者在卫国战争期间工作或者参加战争的,本条规定的专有权保护期延长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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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2条 作品转变为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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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论是发表的,还是未发表的科学、文学或者艺术作品,其专有权保护期届满后,都会转变为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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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经转变为公共财产的作品,可以不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和不支付著作权报酬,为任何人自由使用。在这样的情形下,作者身份、作者署名和作品不可侵犯性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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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何人都可以发表已经转变为公共财产的未曾发表的作品,而作品的发表不得同作者以书面形式(遗嘱、书信、日记等)所明确表达的意志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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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发表此种作品的公民权利依据本法典第七十一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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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3条 作品专有权的继承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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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专有权可继承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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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法典第1251条规定的情形下,作为遗产组成部分的作品专有权终止,并且作品将变为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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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4条 对作品专有权和作品许可使用权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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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作者享有的作品专有权不许征税。但是,对作者依作品专有权转让合同和许可合同所取得的请求权,以及对基于作品使用而得到的收入可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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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是作者本人而是他人所享有的专有权,以及对于被许可人所享有的作品使用权可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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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第一项的原则适用于作者的继承人、作者继承人的继承人,一直适用于专有权保护期限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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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公开拍卖属于被许可人的作品使用权并为了对该权利实行征税的情况下,则向作者提供取得该权利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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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5条 作品专有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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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作品专有权转让合同,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将其享有的作品专有权全部转让或者保证转让给该权利的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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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6条 授予作品使用权的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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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者或其他权利人一方(许可人)依据许可合同向另一方(被许可人)授予或保证授予该作品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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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定期出版物使用作品的授权合同可以口头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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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订授权使用电子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许可合同,准许采用每位使用人和相关权利人签订附加合同的方法,附加合同的条件在所取得的一份电子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中或者在其包装上述明。使用人使用该电子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开始,即如这些条件确定的,就意味着同意签订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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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偿许可合同应当指明作品使用报酬的款额及这种报酬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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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合同可以规定向许可人支付报酬的形式:固定的一次性或分期付款,从收入(进款)中的利润提成,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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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规定作品使用的某些种类之最低著作权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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