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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则,出版许可合同被废除的,许可人有权请求向其支付该合同规定的全额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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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8条 著作权预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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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著作权预约合同,一方(作者)保证按照另一方(预约人)的预约创作合同约定的物质载体或者其他形式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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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没有规定作品的物质载体交付预约人暂时使用的,该作品物质载体归预约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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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未作另外规定的,著作权预约合同为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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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预约合同可以规定向预约人转让作者所应当创作的作品专有权,或者授予预约人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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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著作权预约合同中规定向预约人转让作者所应当创作的作品专有权的情形下,从合同的实质不会得出其他结论的,本法典所规定的关于专有权转让合同的原则相应地适用于这样的著作权预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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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著作权预约合同的签订带有一项条件,即授权预约人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的,本法典第1286条和第1287条规定的原则相应地适用于这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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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9条 著作权预约合同的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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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预约合同约定创作的作品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预约人。未规定和不能确定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不认为合同已经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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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著作权预约合同履行期限已到的情形下,双方协议未约定更长的优惠期限的,为完成作品的创作所必需并有正当理由的,则为作者提供相当于为履行合同所规定期限之四分之一的补加优惠期限。合同未作另外规定的,这一原则适用于本法典第124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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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条第二款向作者提供的优惠期限届满后,预约人有权单方面解除著作权预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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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预约合同在其约定的履行期限临近结束前尚未履行,从合同条件显然得出结论,即由于合同履行期限未得遵守,预约人丧失对该合同兴趣的,预约人还有权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结束后直接解除著作权预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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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0条 作品的作者依其签订之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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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专有权转让合同和许可合同未规定作者更小责任范围的,作者依这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限制于为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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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著作权预约合同的情形下,作者对此承担责任,应当返还预约人的预付金,同时应当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金。上述各项付款的总额限制于对预约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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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1条 作品原件的转让和作品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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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未作另外规定的,作者转让作品原件(手稿、绘画及雕塑作品原件等),包括依著作权预约合同转让作品原件的情形下,作者保留作品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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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品专有权未转归其原件获得者的情形下,获得者有权不经作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展示所得并归自己所有的作品原件,在针对其收藏品的展览会目录和出版物的目录中复制该作品原件,并将该作品原件转至他人组织的展览会上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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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未作另外规定的,享有作品专有权而不是作品作者的作品原件所有人,在其转让作品原件的情形下,作品专有权转归作品原件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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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条针对作品作者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作者的继承人及继承人的继承人,等等,一直适用于作品专有权保护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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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2条 接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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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型艺术作品的作者有权要求作品原件所有人提供行使自己作品复制权的机会(接触权)。但是,不能要求作品原件所有人将作品交给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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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未作另外规定的,造型艺术作品的作者有权要求作品原件所有人提供对作品摄影和录像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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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3条 追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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