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0421e+09
1702790421
1702790422 三、在本条第二款规定原则受到违反的情形下,作者及其他权利人有权自行选择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或者依据本法典第1301条要求支付赔偿费,本法典准许不经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同意而使用作品的情形除外。
1702790423
1702790424 第1300条 著作权信息
1702790425
1702790426 一、任何关于识别作品、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和作品使用条件的信息认定为著作权信息;这种信息附于作品原件与复制件,或者出现于无线电及电缆播放节目中,或者在作品被公布于众时出现,或者包含于任何数字与密码中。
1702790427
1702790428 二、对于作品不准许:
1702790429
1702790430 (一)未经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许可,除去或改变著作权信息;
1702790431
1702790432 (二)未经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许可,除去或改变著作权信息,而复制作品,发行作品,为发行而进口作品,公开表演作品,无线电或电缆播放作品,将作品公布于众。
1702790433
1702790434 三、在本条第二款原则规定受到违反的情形下,作者及其他权利人有权自行选择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或者依据本法典第1301条要求支付赔偿费。
1702790435
1702790436 第1301条 侵犯作品专有权的责任
1702790437
1702790438 作品专有权受到侵犯的,在利用本法典(第1250、第1252和第1253条)规定的其他可适用的保护方法和责任措施的同时,作者及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据本法典第1252条第三款,自行选择要求侵权人支付赔偿费以代替损失赔偿,其数额为:
1702790439
1702790440 法院裁定的1万~500万卢布;
1702790441
1702790442 所有作品复制件价格的两倍,或者作品使用权价值的两倍,而作品使用权价值的确定,则根据可比较情况下通常基于合理使用作品的征收值。
1702790443
1702790444 第1302条 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诉讼保全
1702790445
1702790446 一、法院可以禁止被告人或者有足够证据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人实施某些行为(制作、复制、销售、出租、进口及本法典规定的其他使用,以及运输、保存和持有作品)以达到其目的,将认定为侵权的作品复制件投入民事流转。
1702790447
1702790448 二、法院可以查封认定为侵权的所有作品复制件,并查封用于或指定用于制作或复制这些侵权复制件的资料和设备。
1702790449
1702790450 具备有关侵犯著作权的充足证据的,调查或侦查机关应当采取侦查和查封措施,将认定为侵权的作品复制件及用于或准备用于制作、复制上述复制件的资料与设备予以查封;在必要的情形下,采取措施,即没收上述复制件、资料与设备并认真负责严加保管。
1702790451
1702790452 第七十一章 与著作权邻接的权利
1702790453
1702790454 第一节 总则
1702790455
1702790456 第1303条 基本原则
1702790457
1702790458 一、表演者活动(表演)成果、唱片、无线电及电缆播放和电视节目播放(无线电和电缆播放组织的播放)、数据库内容的知识产权,以及变为公共财产之后而首次发表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都是与著作权邻接的权利(邻接权)。
1702790459
1702790460 二、专有权及本法典规定情形下的各项人身非财产权属于邻接权。
1702790461
1702790462 第1304条 邻接权客体
1702790463
1702790464 一、邻接权客体有:
1702790465
1702790466 (一)以借助技术设备能够复制和传播的形式所表现的表演者和指挥者的表演、戏剧总导演的演出(表演)。
1702790467
1702790468 (二)唱片,即任何对表演或者对其他声音及其表现的纯声音录制品。
1702790469
1702790470 (三)无线电及电缆播放组织的节目播放,其中包括无线电及电缆播放组织自己制作的节目,或者按照该组织的预约,该组织负担经费,而由其他组织制作的节目。
[ 上一页 ]  [ :1.70279042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