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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28 二、对于作品不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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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30 (一)未经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许可,除去或改变著作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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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32 (二)未经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许可,除去或改变著作权信息,而复制作品,发行作品,为发行而进口作品,公开表演作品,无线电或电缆播放作品,将作品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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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34 三、在本条第二款原则规定受到违反的情形下,作者及其他权利人有权自行选择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或者依据本法典第1301条要求支付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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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36 第1301条 侵犯作品专有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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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38 作品专有权受到侵犯的,在利用本法典(第1250、第1252和第1253条)规定的其他可适用的保护方法和责任措施的同时,作者及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据本法典第1252条第三款,自行选择要求侵权人支付赔偿费以代替损失赔偿,其数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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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40 法院裁定的1万~500万卢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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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42 所有作品复制件价格的两倍,或者作品使用权价值的两倍,而作品使用权价值的确定,则根据可比较情况下通常基于合理使用作品的征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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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44 第1302条 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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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46 一、法院可以禁止被告人或者有足够证据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人实施某些行为(制作、复制、销售、出租、进口及本法典规定的其他使用,以及运输、保存和持有作品)以达到其目的,将认定为侵权的作品复制件投入民事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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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48 二、法院可以查封认定为侵权的所有作品复制件,并查封用于或指定用于制作或复制这些侵权复制件的资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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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50 具备有关侵犯著作权的充足证据的,调查或侦查机关应当采取侦查和查封措施,将认定为侵权的作品复制件及用于或准备用于制作、复制上述复制件的资料与设备予以查封;在必要的情形下,采取措施,即没收上述复制件、资料与设备并认真负责严加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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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52 第七十一章 与著作权邻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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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54 第一节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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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56 第1303条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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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58 一、表演者活动(表演)成果、唱片、无线电及电缆播放和电视节目播放(无线电和电缆播放组织的播放)、数据库内容的知识产权,以及变为公共财产之后而首次发表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都是与著作权邻接的权利(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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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60 二、专有权及本法典规定情形下的各项人身非财产权属于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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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62 第1304条 邻接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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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64 一、邻接权客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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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66 (一)以借助技术设备能够复制和传播的形式所表现的表演者和指挥者的表演、戏剧总导演的演出(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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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68 (二)唱片,即任何对表演或者对其他声音及其表现的纯声音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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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70 (三)无线电及电缆播放组织的节目播放,其中包括无线电及电缆播放组织自己制作的节目,或者按照该组织的预约,该组织负担经费,而由其他组织制作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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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72 (四)数据库,对其予以保护,防止未经许可的摘要和重复使用构成数据库内容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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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74 (五)转为公共财产之后发表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这种作品的发表人的权利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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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476 二、邻接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不要求登记其客体,或者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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