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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可以禁止被告人或者有足够证据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人实施某些行为(制作、复制、销售、出租、进口及本法典规定的其他使用,以及运输、保存和持有作品)以达到其目的,将认定为侵权的作品复制件投入民事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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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可以查封认定为侵权的所有作品复制件,并查封用于或指定用于制作或复制这些侵权复制件的资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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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有关侵犯著作权的充足证据的,调查或侦查机关应当采取侦查和查封措施,将认定为侵权的作品复制件及用于或准备用于制作、复制上述复制件的资料与设备予以查封;在必要的情形下,采取措施,即没收上述复制件、资料与设备并认真负责严加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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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章 与著作权邻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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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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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3条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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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演者活动(表演)成果、唱片、无线电及电缆播放和电视节目播放(无线电和电缆播放组织的播放)、数据库内容的知识产权,以及变为公共财产之后而首次发表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都是与著作权邻接的权利(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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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有权及本法典规定情形下的各项人身非财产权属于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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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4条 邻接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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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邻接权客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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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借助技术设备能够复制和传播的形式所表现的表演者和指挥者的表演、戏剧总导演的演出(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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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唱片,即任何对表演或者对其他声音及其表现的纯声音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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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线电及电缆播放组织的节目播放,其中包括无线电及电缆播放组织自己制作的节目,或者按照该组织的预约,该组织负担经费,而由其他组织制作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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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据库,对其予以保护,防止未经许可的摘要和重复使用构成数据库内容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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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为公共财产之后发表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这种作品的发表人的权利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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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邻接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不要求登记其客体,或者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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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对邻接权客体的保护实施于以下两类表演、唱片、无线电及电缆播放组织的节目播放:其一是在这些客体产生国由于其规定的客体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但尚未转为公共财产的;其二是基于本法典规定的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尚未转为公有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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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5条 邻接权法律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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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制作者和表演者,以及唱片或表演者专有权的其他所有人,为了通告自己享有的专有权,有权使用邻接权保护标志,该标志载于唱片的每一份原件及复制件和(或)每一个装有唱片的盒子上;该标志由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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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圆圈内的拉丁字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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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权所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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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首次出版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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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指出,唱片复制件理解为由唱片直接或间接制作的存在于任何物质载体,含有录于该唱片的全部或部分声音及其表现的唱片复制品。声音的表现理解为表现声音的数字形式,为了将数字形式变为听觉接受的形式,需要利用相应的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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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6条 不征得权利人同意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邻接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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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使用作品(第1273、第1274、第1277、第1278和第1279条)的情形下,以及在本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准许不征得权利人同意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邻接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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