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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40 四、包括在共同表演组成不可分割整体的情形下,表演者团体的每位成员有权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共同表演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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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42 第1315条 表演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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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44 一、表演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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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46 (一)表演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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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48 (二)表演者身份权——承认表演创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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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50 (三)署名权——在唱片复制件上署名及在其他使用表演的情形下,指明自己姓名或者假名的权利;在本法典第131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则是指明表演者团体名称的权利,基于表演使用的性质,不可能指明表演者名字或者表演者团体名称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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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52 (四)表演不可侵犯权——保护表演不受任何歪曲,防止对表演录制、无线电及电缆播放的过程中进行修改,而导致曲解表演意义或妨害领会表演完整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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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54 二、表演者行使自己的权利须维护被表演的作品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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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56 三、对表演者权利的承认与保护不受被表演作品著作权的存在与保护情况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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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58 第1316条 表演者死亡后表演者身份、表演者署名和表演不可侵犯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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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60 一、表演者身份、表演者署名和表演不可侵犯性永久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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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62 二、表演者有权依照指定遗嘱执行人规定程序(第1134条),指定人负责于自己死亡后保护自己的署名和表演不可侵犯性。此人终身行使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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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64 缺乏这种指定或者表演者指定的人放弃行使相应权力的,以及被指定之人死后,由表演者的继承人及其权利继受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保护表演者署名和表演不可侵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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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66 第1317条 表演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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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68 一、依据本法典第1229条表演者享有以任何不违法的方式,包括本条第二款指出的各种方式使用表演的专有权(表演专有权)。表演者能够处分表演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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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70 二、使用表演的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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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72 (一)无线电播放,即为了将表演传播于众,通过无线电广播及电视节目(包括转播)播放表演,电缆电视除外。在这种情形下的播放理解为使表演变为听觉和(或)视觉能够接受的任何行为,而不管公众实际接受表演的情况如何。无线电播放通过卫星实施的,则无线电播放理解为接收自地面站发到卫星的信号和自卫星转发的信号,借助这些信号表演可以传播于众,而不管公众实际接收表演的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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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74 (二)电缆播放,即为了将表演传播于众,借助于电缆、导线、光学纤维及类似设备,通过广播及电视节目播放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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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76 (三)录制表演,即利用技术设备将声音和(或)图像及其表现记录为某种物质形式,借助这种物质形式能够重复接受、复制及传播上述声音、图像及其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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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78 (四)复制表演录制品,即制作一份和更多的唱片或唱片一部分的复制件。同时,电子载体录制表演,包括电子计算机存储器录制表演,同样认定为复制,例外的情形是这种录制系为暂时的,而且成为工艺流程不可分割的实质部分,该工艺流程的唯一目的是合理使用录制品或者将表演合理地传播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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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80 (五)发行表演录制品,即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表演录制品原件及原是该录制品的任何物质载体复制品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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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82 (六)针对表演录制品实施本款第一和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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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84 (七)将表演录制品公布于众,即任何人能够自行决定在任何地点和任何时间获得表演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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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86 (八)公开表演表演录制品,即在自由参观的公共场所或者有数量可观的非家庭范围的人员在场的场所,借助技术设备随便播放表演录制品,而不管在该播放场所及与这种播放同时的其他场所接受的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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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0588 (九)租赁表演录制品的原件及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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