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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唱片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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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唱片复制件及(或)其包装上署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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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唱片,在使用中免受歪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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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唱片发表权,即通过唱片的公布、公开展示、公开表演、无线电及电缆播放或者其他方式而实施一种行为,首次能使唱片为大众获得,达到众所周知的目的。同时指出,征得制作者的同意,以能够满足公众合理需要的数量,将唱片投入流转即是唱片的发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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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唱片制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须维护作品作者的权利和表演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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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唱片制作者权利的承认和保护不受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利之存在和保护情况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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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于唱片复制件及(或)其包装上署名的权利和保护唱片免受歪曲的权利,在公民的有生之年或在系为唱片作者的法人终止之前,一直有效并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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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4条 唱片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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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本法典第1229条,唱片制作者享有以任何不违法的方式,包括本条第二款指出的方式使用唱片的专有权(唱片专有权)。唱片制作者能够处分唱片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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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唱片的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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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表演,即在自由参观的公共场所,或者有数量可观的非家庭范围的人员在场的场所,借助技术设备随便播放唱片,而不管在该播放场所以及与这种唱片播放同时的其他场所接受的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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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线电播放,即为了将唱片传播于众,通过无线广播及电视(包括转播)播放唱片,电缆播放除外。同时指出,此处所谓播放理解为使唱片变成听觉能够接受的任何行为,而不管公众实际接受唱片的情况如何;无线电播放唱片通过卫星实施的,则无线电播放理解为接收自地面站发到卫星的信号和自卫星转发信号,借助这些信息唱片可以传播于众,而不管公众实际接收唱片的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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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缆播放,即为了将唱片传播于众,借助于电缆、导线、光学纤维及类似设备,通过无线电广播或电视播放唱片(包括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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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唱片公布于众,即任何人能够自行决定在任何地点和任何时间获得接触唱片的机会(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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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复制,即制作一份和更多份的唱片或其部分的复制件。电子载体,包括电子计算机存储器录制唱片或唱片部分,同样认定为复制,例外的情形是这种录制系为暂时的,而且成为工艺流程不可分割的实质部分,该工艺流程的唯一目的是合理使用录制品或者将唱片合理地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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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唱片,即通过销售或其他方式转让唱片原件及复制件,这些复制件就是任何物质载体的唱片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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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发行目的而进口唱片的原件或复制件,包括经权利人许可而制作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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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租赁唱片原件及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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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改制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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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改制唱片的人享有改制唱片的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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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法典第1323条第二款的原则相应适用于使用唱片的人不是该唱片的制作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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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5条 已发表唱片原件及复制件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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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销售或其他方式的转让,已经发表的唱片原件及复制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入民事流转的,不征得唱片专有权所有人的同意和不向其支付报酬,准许继续发行原件及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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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6条 使用为商业目的而发表的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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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征得唱片专有权所有人和录于该唱片内的表演专有权所有人的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准许公开表演和无线电及电缆播放为商业目的而发表的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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