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1389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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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390 (i)在报纸、杂志或类似期刊上使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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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392 (ii)在广播或电影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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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394 如果出现上述(b)段和(c)(i)段的情形应注明作品的来源以及在作品中所出现的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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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396 (2)以司法诉讼为目的使用或以记述司法程序为目的复制不侵犯文学或音乐作品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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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398 (3)引用合法向公众提供的文学或音乐作品不构成对其版权的侵犯,包括以概要的形式引用报纸或期刊上的文章:只要该引用符合合理使用的惯例,没有超出合理引用目的之范围,并且注明作品的来源以及在作品中所出现的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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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00 (4)为教学之需在目的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出版物、广播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上的作品不侵犯文学和音乐作品的版权:只要该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惯例并且应注明作品的来源以及在作品中所出现的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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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04 (a)文学或音乐作品的版权不因广播者利用自有设备复制作品而受到侵犯,作品的复制品应仅用于广播者合法的广播并且在复制作品后的六个月之内将其销毁,延时销毁应得到相关版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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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06 (b)在上述(a)段之情形下创作的作品的复制品,如果其具有特殊文献的性质,可以保存于广播者的档案中,但是依照本法之规定不应在没有相关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用于广播或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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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0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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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10 (a)在公众场合发布的讲座、演说或类似作品不因在报刊上复制或广播而受到侵犯,只要该复制或广播是以通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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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12 (b)(a)段所指的讲座、演说或其他作品的作者应享有制作其作品合集的独占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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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14 (7)在报纸或期刊上或在广播中发表的论述时事性的经济、政治或是宗教话题的文章的版权不因其在报刊上复制或广播而受到侵犯,只要该复制品或广播没有被明确保存并且其来源已被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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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18 (a)立法、行政或法律性质的官方文件以及其官方译文,或者政治性质的演讲或者司法诉讼过程中发布的演说,或者单纯发布消息的新闻不享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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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20 (b)上述(a)段所指的演讲的作者应享有制作其演讲合集的独占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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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22 (9)上述第(1)小节至第(7)小节之规定同样适用于制作或使用其改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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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24 (10)上述第(6)小节和第(7)小节之规定同样适用于已传送至传播服务的作品或其改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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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26 (11)上述第(1)小节至(4)小节以及第(6)、(7)、(10)小节应解释为拥有以原文语言或其他不同语言使用相关作品的权利,以及在后一种情形下,作者的翻译权应视为没有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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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28 (12)文学或音乐作品的版权不因在收音机或收视装置、或其他类型的录音装置或回放装置的交易中善意地演示该作品而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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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30 (13)授权使用文学作品作为制作电影的依据或作为文学作品对电影制作的贡献,在没有相反之协议的情形下,应包括广播该电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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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32 关于作品复制品的一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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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34 13.除了本法准许的复制之外,规则也可以准许复制,但复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且不得对版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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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36 关于音乐作品的录音的特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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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438 14.(1)在本国制作音乐作品或其改编作品的录音不侵犯音乐作品的版权,(行为人在本节是指“制造商”),不论其是否来自于进口的光盘、磁带、原存储器或者其他事物中,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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