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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文学或音乐作品的版权不因在收音机或收视装置、或其他类型的录音装置或回放装置的交易中善意地演示该作品而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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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授权使用文学作品作为制作电影的依据或作为文学作品对电影制作的贡献,在没有相反之协议的情形下,应包括广播该电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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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品复制品的一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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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除了本法准许的复制之外,规则也可以准许复制,但复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且不得对版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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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乐作品的录音的特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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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在本国制作音乐作品或其改编作品的录音不侵犯音乐作品的版权,(行为人在本节是指“制造商”),不论其是否来自于进口的光盘、磁带、原存储器或者其他事物中,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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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包含该作品或与作品相似的改编的录音以零售为目的,之前在本国制造或进口至本国并且是在版权人的许可下制作或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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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制作录音之前制造商向版权人发出了意图制作录音的符合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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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制造商意图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录音或者为他人以零售的方式转售之目的而提供录音,或者为制作用于该销售或该供给的其他录音而使用录音;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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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以零售的方式销售或为以零售的方式转售之目的而提供的录音,制造商以规定的方式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向版权人支付规定的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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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录音包含了,无论有或没有其他材料,对音乐作品或对音乐作品的改编作品的表演,该作品中伴随音乐的歌词被演唱或被诵读,并且该作品不享有版权,或者享有版权但满足第(1)小节关于该版权所规定的条件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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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文字构成享有版权的文学作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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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1)小节(a)段所指的录音经文学作品版权人许可制作或进口;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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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关于版权人,满足第(1)小节(b)和(d)段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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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录音的制作不构成对文学作品版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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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本节之目的作品的改编作品应视为与包含在之前的录音中作品的改编作品相似,如果两者除了在数量方面的区别之外,在作品处理、风格以及表演所需表演者方面没有实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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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第(1)小节(a)段之目的制造商可以为了确定(a)段所指的之前的录音是否已在本国制作或进口至本国而进行符合规定的询问,如果版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此询问,前述的之前的录音应作为具有版权人许可的制作或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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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节之前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关于作品或其改编作品的某一部分而制作的录音:第(1)小节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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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据作品或其改编作品的全部而制作的录音,除非第(1)小节(a)段所指的之前录音是根据作品或其相似的改编作品的全部而制作的录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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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根据作品或其改编作品的一部分而制作的录音,除非如第(1)小节(a)段所述之前在本国制作或是进口至本国的录音是根据或包含了作品或相似改编作品的一部分而制作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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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版权保护的一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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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美术作品的版权不因包含在电影、电视广播或传播服务的传播中而受到侵犯,如果所包含的仅仅是作为主要情况以背景介绍或是附带提及的方式在影片、广播和传播中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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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作品或相关设计图纸的版权不因在与原作品相同的地点以相同的风格重建该作品而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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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术作品的版权不因在电影、电视广播或传播服务中的复制或包含而受到侵犯,如果该作品永久地置于街道、广场或是类似的公众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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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a)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美术作品的三维复制品经版权人同意已向公众提供(其后所指为授权的复制品),其版权不因未经版权人许可的人制作或向公众提供三维复制品或授权复制品的改编作品而受到侵犯,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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