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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依照本章的规定,法庭的职能应为裁决许可组织、可以提供许可的其他人以及需要许可的人或声称代表这些人的机构之间的纠纷,或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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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关许可方案的法庭指导;或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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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关在符合许可方案内的案例或不在许可方案内的案例中需要许可的人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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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对于许可方案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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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如果在执行许可方案的任何时间内,执行许可方案的许可组织和下列机构或个人就许可方案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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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适用此类许可方案的案件中声称代表需要许可的人的机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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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适用此类许可方案的案件中声称需要许可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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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机构或个人可以将许可方案提交法庭,只要是在与此类许可方案相关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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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本节规定指导的各方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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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做出指导的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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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执行与指导有关方案的许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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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向法庭申请作为指导的当事人以及依据第(3)小节作为当事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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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机构(不论其是否声称代表需要许可之人)或个人(不论其是否需要许可)向法庭申请成为指导的当事人一方,并且法庭确信该机构或个人在纠纷事项上享有实质利益,如果法庭认为合适的话可以使该机构或个人成为指导的当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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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节规定下法庭不应接受机构做出的指导,除非法庭确信该机构是其声称代表之人的合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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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照第(4)小节的规定,法庭应依据本节规定就任何指导考虑纠纷事项并且在给予指导的各方当事人以机会代表他们各自的案件之后,下达在此情形下合理的命令,确认或修改与指导相关案件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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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尽管包含了有关许可方案的事项,依据本节规定法庭做出的命令可以被无限期地或是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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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法庭已经就提交的许可方案下达了命令,该方案,无论其中包含的任何事项,只要其与据以做出命令的案件有关,应依照命令继续执行:本小节不适用于依照第(4)小节规定指导被撤回或撤销之后的任何期间内做出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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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对于许可方案的进一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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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如果法庭根据第31节规定就许可方案已经下达了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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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执行许可方案的许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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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命令适用的案件中声称代表需要许可之人的机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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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此类案件中声称需要许可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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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述第(2)小节的规定,在命令实施的任何时间内,可以再次将许可方案提交至法庭,只要该许可方案与命令适用的案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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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下列情形下,依照第(1)小节规定除了法庭特别准许之外,许可方案不应再次被提交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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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相关命令的有效期为无限期或超过十五个月,在法庭的命令做出之日起十二个月的限期到期之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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