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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电影的版权人或是从其取得权利之人行使该电影的版权应视为依据上述法律没有侵犯原始戏剧作品的权利;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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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根据原始戏剧作品版权人的许可所作的行为以及在执行本节规定之时或之前存在的行为,应视为在电影的版权人允许下将要或已经做出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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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984年版权修正案实施时版权已经到期的作品,如果在决定第3节第(2)款所涉及的版权期限时,以保护期已经失效为由,只要是于该保护期失效之后上述法律生效之前取得的权利,版权应视为没有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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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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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为本法之目的,除广播、载有节目的信号之外,作品在首次以书写、录音或是其他物质形式表现时应视为创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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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播在其首次播放时应视为创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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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载有节目的信号在其首次被卫星传送时应视为创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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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流通、推介和展览的规则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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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部长可以制定就他所认为关于作品或产品的流通、推介或展览所必需的规则。尽管本法有相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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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类规则允许其规定的人禁止作品或产品的流通、推介和展览或在规则规定的情况下授权作品或产品的流通、推介和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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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品或产品的流通、推介和展览在得到本规则授权的情形下不构成对作品或产品的版权的侵犯,但是其作者不应因此被剥夺要求合理报酬的权利,在没有达成协议时报酬应由仲裁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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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有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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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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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时间表所列法律在第三栏所列的范围内被废除:依据被废除的以及在本法实施之前立即执行的任何规定而有效的公告、规则和条例,在本法实施后继续执行并且如其依据本法所制定的一样进行废除、修正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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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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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本法案称为1978年版权法案于1979年1月1日起实施,除了第1节、第39节和第40节自在公报上颁布本法之时起实施,第45节自总统在公报上以公告之形式确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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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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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处作品指文学、音乐、美术作品。——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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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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