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196e+09
1702791960 (ii)依照(c)段之规定,解释为在1965年9月11日之前不享有版权作品上创设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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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62 (b)[(b)段被1984年第52号法第14节(b)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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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64 (c)在本法实施之前完成的电影作品的版权受本法相关规定的管辖,依照标准,在依据1916年设计法(1916年第9号法)第三计划的第35节之规定作为原始戏剧作品的电影作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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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66 (i)版权人,如有此需,为本法之目的应支付该原始戏剧作品版权人报酬,如果两者之间不能就所支付酬金达成协议则由仲裁机构决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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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68 (ii)电影的版权人或是从其取得权利之人行使该电影的版权应视为依据上述法律没有侵犯原始戏剧作品的权利;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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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70 (iii)根据原始戏剧作品版权人的许可所作的行为以及在执行本节规定之时或之前存在的行为,应视为在电影的版权人允许下将要或已经做出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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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72 (d)1984年版权修正案实施时版权已经到期的作品,如果在决定第3节第(2)款所涉及的版权期限时,以保护期已经失效为由,只要是于该保护期失效之后上述法律生效之前取得的权利,版权应视为没有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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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74 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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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76 44.(1)为本法之目的,除广播、载有节目的信号之外,作品在首次以书写、录音或是其他物质形式表现时应视为创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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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78 (2)广播在其首次播放时应视为创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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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80 (3)载有节目的信号在其首次被卫星传送时应视为创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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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82 作品流通、推介和展览的规则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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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84 45.(1)部长可以制定就他所认为关于作品或产品的流通、推介或展览所必需的规则。尽管本法有相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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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86 (2)该类规则允许其规定的人禁止作品或产品的流通、推介和展览或在规则规定的情况下授权作品或产品的流通、推介和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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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88 (3)作品或产品的流通、推介和展览在得到本规则授权的情形下不构成对作品或产品的版权的侵犯,但是其作者不应因此被剥夺要求合理报酬的权利,在没有达成协议时报酬应由仲裁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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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90 (实施日期有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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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92 法律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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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94 46.时间表所列法律在第三栏所列的范围内被废除:依据被废除的以及在本法实施之前立即执行的任何规定而有效的公告、规则和条例,在本法实施后继续执行并且如其依据本法所制定的一样进行废除、修正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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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96 简称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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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1998 47.本法案称为1978年版权法案于1979年1月1日起实施,除了第1节、第39节和第40节自在公报上颁布本法之时起实施,第45节自总统在公报上以公告之形式确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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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00 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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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05 [1]此处作品指文学、音乐、美术作品。——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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