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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83 9.“广播组织”是指从事广播业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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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85 10.“交互传播”属于向公众传播的一种,是指公众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而进行的传送,也包括为实现作品的利用而进行的传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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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87 11.“数字声音传播”属于向公众传播的一种,是指应公众要求并使其能同步接收而以数字方式对声音的传送,但不包括交互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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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89 12.“数字声音传播组织”是指从事数字声音传输业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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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91 13.“电影作品”是指一系列图像(无论有无伴音)的独创性集合物,并可以通过机械或电子设备而被看到或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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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93 14.“电影作品制作人”是指制定计划并对电影作品的创作承担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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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95 15.“实用艺术作品”是指能够以相同的形象复制到物品上的艺术作品,并可以脱离此类物品而独立存在,也包括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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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97 16.“计算机程序作品”是指为了得到某个特定的结果,直接或间接地用于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功能的装置(以下称“计算机”)内的一系列指示、命令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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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099 17.“汇编”是指作品或者符号、文字、声音、图像或其他形式的材料(以下称“素材”)的集合,包括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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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01 18.“汇编作品”是指在素材的选择、安排和组合方面具有独创性的集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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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03 19.“数据库”是指个人独立进行使用或搜索而对素材的系统性安排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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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05 20.“数据库制造者”是指为了制作数据库,或为了数据库素材的更新、校正或补充(以下称“更新等”)而投入人力或物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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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07 21.“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并且各自创作部分不能分离使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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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09 22.“复制”是指以印刷、摄影、复印、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将作品固定到有形物体上,或者对作品进行再制作。如果是建筑作品,则包括根据此建筑作品的模型或者设计而成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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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11 23.“发行”是指将作品的原件或者其复制品等有偿或无偿地转让、借贷给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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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13 24.“出版”是指为了公众的需求而对作品或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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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15 25.“发表”是指用公开演出、广播、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的行为,也包括发行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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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17 26.“著作权信托服务”是指基于信托并为了享有著作财产权、出版权、邻接权或数据库制作者权的人的利益而持续管理业务,也包括对作品使用等的概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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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19 27.“著作权代理或经纪服务”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了享有著作财产权、出版权、邻接权或数据库制作者权的人的利益或权利行使开展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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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21 28.“技术保护措施”是指由权利人或受托人为了有效防止或限制他人侵犯依本法享有著作权和其他权利而应用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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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23 29.“权利管理信息”是指下列之一的信息或者可以代表该信息的数字或者符号,并附着于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中或者伴随在表演或传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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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25 a.用以识别作品等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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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27 b.用以识别作者、著作财产权人、出版权人、计算机程序专有出版权人、邻接权人或者数据库制作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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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29 c.有关作品的利用方法及其条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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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131 30.“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为他人提供复制或交互传输作品的服务(《促进信息通讯网利用及信息保护法律》第2条第①款第1项所定义的信息网络,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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