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2608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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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09 从事或曾经从事过第53条至第55条所规定的登记业务的人,不得泄漏在履行职务中获得的秘密。<新设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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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11 第56条(权利人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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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13 ①文化观光长官可指定审核机构,以保障作品等出让的安全和信誉。<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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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15 ②第①款规定的审核机构的指定以及审核程序由大总统令而定。<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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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17 ③审核机构可以收取与审核相关的手续费,其金额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决定。<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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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19 第七节 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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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21 第57条(出版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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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23 ①享有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人(以下称“复制权人”)可以对想要以文本、绘画或其他类似形式出版的作品设立出版权(以下称“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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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25 ②依照第①款而取得出版权的人(以下称“出版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出版作品的原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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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27 ③如果以复制权为对象设立质押的,复制权人只有得到质押权人的许可才能设立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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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29 第58条(出版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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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31 ①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出版权人有义务在收到复制权人交付的作品原稿或者类似材料后的九个月内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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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33 ②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出版权人有义务按照惯例出版作品的原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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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35 ③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出版权人有义务按照大总统令,在每一复制品上以公告形式标明复制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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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37 第59条(作品的修改与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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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39 ①即使出版权人再版,作者也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对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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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41 ②如果复制权人意图再版,应事先通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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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43 第60条(出版权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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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45 ①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出版权期限为首次出版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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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47 ②如果作品的作者在出版权期限内死亡的,出版权人可以不拘第①款的规定,以全集或汇编形式出版作品,也可以将作品与全集或汇编作品分开而单独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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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49 第61条(出版权终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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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51 ①如果出版权人未履行第58条第①、②款规定的义务,复制权人可以通知其在指定的不短于六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否则复制权人可以通知出版权人终止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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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53 ②如果出版权人不可能出版或者明显无意愿出版,则复制权人可以不受第1款的限制而立即通知出版权人终止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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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55 ③出版权因第①款或者第②款规定的通知而消灭的,出版权人收到通知时出版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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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57 ④出版权终止后,复制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出版权人返还原物,或赔偿因终止出版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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