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2708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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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09 a.由韩国国民的广播组织制作的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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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11 b.由位于韩国的广播设施制作的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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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13 c.韩国加入或者批准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国民的广播组织,或者位于该成员国的广播设施制作的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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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15 第65条(与著作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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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17 对本章各条规定的解释不影响对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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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19 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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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21 第66条(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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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23 ①表演者享有在表演或其复制品上注明真名或假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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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25 ②如果没有表演者的特别表示,在利用作品时应以表演者已经采取的方式标明表演者姓名。但根据作品性质、利用目的和方式无法标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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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27 第67条(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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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29 表演者享有保持表演内容、形式和题目完整性的权利。但根据表演的特点、利用目的和方式,被认为无法避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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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31 第68条(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不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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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33 第66条和第67条规定的权利(以下简称“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专属于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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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35 第69条(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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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37 表演者有权复制他们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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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39 第70条(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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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41 表演者有权发行其表演的复制品。但是,经表演者授权后,演出的复制品以销售等方法流通的除外。
1702792742
1702792743 第71条(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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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45 不拘第70条的规定,表演者享有以营利为目的而出租录音制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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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47 第72条(公开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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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49 表演者有权公开表演未被固定的表演作品,除非该表演作品是通过广播播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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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51 第73条(表演的广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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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53 表演者享有广播其表演的权利。但是,经表演者许可而已经录制了表演作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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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55 第74条(交互传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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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57 表演者有权以交互方式传播自己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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