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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享有保持表演内容、形式和题目完整性的权利。但根据表演的特点、利用目的和方式,被认为无法避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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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条(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不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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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条和第67条规定的权利(以下简称“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专属于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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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条(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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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有权复制他们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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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条(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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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有权发行其表演的复制品。但是,经表演者授权后,演出的复制品以销售等方法流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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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43
第71条(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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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拘第70条的规定,表演者享有以营利为目的而出租录音制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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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47
第72条(公开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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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49
表演者有权公开表演未被固定的表演作品,除非该表演作品是通过广播播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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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条(表演的广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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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53
表演者享有广播其表演的权利。但是,经表演者许可而已经录制了表演作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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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55
第74条(交互传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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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57
表演者有权以交互方式传播自己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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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条(广播组织对表演者的补偿)
1702792760
1702792761
①如果广播组织对已经录制有表演的录音制品进行广播,则应当向表演者支付合理的补偿金。但如果表演者是外国人,且该国不承认对韩国国民表演者的补偿时,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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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63
②第25条第⑤款至第⑨款的规定准用于本条第①款规定的有关补偿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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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65
③第②款规定的团体可以为了补偿金权利人的利益主张补偿金,并根据每年与广播组织的协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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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67
④如果第③款中的协议无法达成,则该团体或者广播组织可以根据大总统令规定的本法第112条,请求著作权委员会进行调解。<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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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69
第76条(数字声音传输组织对表演者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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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71
①数字声音传输组织传播录制有表演的录音制品时,应当向表演者支付合理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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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73
②第25条第⑤款至第⑨款的规定准用于本条第①款规定的补偿金的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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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75
③第②款规定的团体可以为了补偿金权利人的利益,在大总统令规定的确定期限内与数字声音传输组织达成一致,从而确定补偿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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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77
④如果该团体与数字声音传输组织根据第③款无法达成协议,该团体或数字声音传输组织可以根据第112条向著作权委员会申请调停。<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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