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93076
1702793077
⑤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第④款的规定进行了通知,并根据第②款及第③款的规定停止了对该作品等的复制、交互传送,或恢复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对于他人侵害著作权以及其他受本法所保护的权利所产生的责任,以及对于复制者、交互传输者的损害的责任。但是,此款规定不适用于自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知晓了由于他人复制、交互传播作品而侵害了著作权或者其他受本法保护的权利的事实,到被要求第1款规定中的中断期间所发生的责任。
1702793078
1702793079
⑥没有正当权利,而要求第①款及第③款规定中所涉及的中断作品的复制、交互传输或者恢复的人,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702793080
1702793081
⑦第①款至第④款中规定的证据、中断、通知、复制或交互传输的恢复、指定接收人的通知、公告等必要事项依大总统令而定。在此情况下,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应当首先与中央行政机关首长进行协商。<修正 2008.2.29>
1702793082
1702793083
第104条(特殊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1702793084
1702793085
①以促使他人通过计算机等交互传输作品为目的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特殊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权利人的请求,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对作品的非法交互传输。在此情况下,与权利人的请求和必要措施依大总统令而定。<修正 2009.4.22>
1702793086
1702793087
②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决定并公告第①款规定的特殊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范围。<修正 2008.2.29>
1702793088
1702793089
1702793090
1702793091
1702793093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七章 著作权管理服务
1702793094
1702793095
第105条(著作权管理服务的许可等)
1702793096
1702793097
①拟开展著作权信托服务的人,应该根据大总统令,取得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的许可。拟开展著作权代理或经纪服务的人,应该根据大总统令而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报告。<修正 2008.2.29>
1702793098
1702793099
②拟从事著作权信托服务的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起草著作权信托服务规章,并以申请书形式递交给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修正 2008.2.29>
1702793100
1702793101
1.由权利人组成;
1702793102
1702793103
2.不以营利为目的;
1702793104
1702793105
3.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收集、分发著作权许可费的职责。
1702793106
1702793107
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申请著作权信托服务或者著作权代理经纪服务(以下称“著作权管理服务”):
1702793108
1702793109
1.法院确定的禁治产人[1]或准禁治产人;
1702793110
1702793111
2.被宣告破产而未恢复的人;
1702793112
1702793113
3.因违反本法而受到罚款以上的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停止执行先前刑罚的最后决定之日起一年内的人,或者是处于缓刑期的人;
1702793114
1702793115
4.在韩国没有住所地的人;
1702793116
1702793117
5.符合第1项至第4项的人是所属法人或团体的代表或成员。
1702793118
1702793119
④根据第①款获得许可或报告从事著作权管理服务的人(以下称“著作权管理服务提供者”)有权向接受服务的著作财产权人和其他受益人收取费用。
1702793120
1702793121
⑤著作权合理服务提供者在决定第4款规定的费用以及向作品利用者收取的使用费的费率和金额前应取得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的同意,但已报告从事著作权代理或经纪业务的人除外。<修正 2008.2.29>
1702793122
1702793123
⑥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同意后,还须经过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的审议。必要的情况下,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指定同意期限,或者修正申请内容后再同意。<修正 2009.4.22>
1702793124
1702793125
⑦依据第⑤款规定对费率或金额提出申请的,或者表示同意的,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应根据大总统令的规定对同意的内容进行公告。<修正 2008.2.29>
[
上一页 ]
[ :1.70279307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