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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利用申请时,如无正当理由,著作权信托服务提供者应将大总统令所规定的、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所必要的信息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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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条(查阅资料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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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信托服务提供者,可以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而利用作品的使用者提供估算作品使用费的必要资料。在此情况中,如无正当理由,使用者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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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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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要求著作权管理服务提供者提交所从事的著作权管理服务的报告。<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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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或者方便作品的使用,可以对于著作权管理服务业务发出必要的命令。<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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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条(许可的撤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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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著作权管理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限定其在六个月以内的期限里停止业务:<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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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取的费用超过了第105条第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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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取的许可费超出了第105条第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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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正当理由,而未提交第108条第①款规定的报告,或者提交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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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到了第108条第②款规定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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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著作权管理服务提供者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取消著作权管理服务许可业务:<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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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款取得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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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到第①款规定的停止业务的命令后,仍继续从事管理服务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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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条(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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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撤销第109条第②款规定的著作权管理服务许可或者命令停止营业时,应该召开听证会。<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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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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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著作权管理服务提供商实施了第109条第①款规定的任何一项行为而被命令停止营业的同时,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作出五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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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得到第①款规定的受到罚款处分的人,没有在限定期限内交纳罚款,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依据滞纳国税处分的先例而进行征收。<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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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依据第①款及第②款的规定而征收的罚款,可以建立对作品公平利用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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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依据第①款的规定并基于违反的类型和程度而征收的罚款,及第③款规定的罚金的使用程序等事项依照大总统令而定。<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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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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