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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著作财产权人有权向故意或过失侵害自己权利的人请求损害赔偿。权利人也可以主张其行使著作权通常能够获得的数额为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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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尽管有第②款的规定,如果著作财产权人遭受损失的金额超过第②款规定的金额,仍然可以就超过部分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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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侵害已登记的著作权、出版权、邻接权、数据库制作者权利的,推定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过失。<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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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条(损害赔偿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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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定发生损害,但无法评估损害金额的,法院可以考虑争议焦点和证据调查的结果,认定合理的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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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条(恢复名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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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或表演者向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了自己的精神权利的侵权人采取必要措施恢复自己的名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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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条(作者死后的精神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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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死亡后,其现有家属(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或者遗嘱执行人可以根据第123条的规定向违反或可能违反第14条第②款的规定的人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127条的规定向基于故意或过失而侵犯作者名誉或者违反了第14条第②款规定的人请求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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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条(对合作作品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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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没有合作作品的其他合作作者或者著作权权利人的同意,各作者或者著作权权利人也可以根据第123条的规定,要求他人因违反第125条而赔偿对自己份额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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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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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条(权限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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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根据大总统令,将根据本法享有的权限的一部分委托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道长官、特别自治省长官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组织行使。<修正 2008.2.29,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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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条(刑罚适用中的公务员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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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法第129条至第132条时,委员会的委员及职员视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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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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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法提出如下特殊申请之一的,应根据文化体育观光部令交纳手续费:<修正 2008.2.29,2009.4.22>
170279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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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人根据第50条至第52条的规定申请法定许可的(包括根据第89条和第97条的规定而准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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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人根据第53条至第55条的规定申请登记、修改登记事项、查阅登记簿以及登记簿复印件的交付(包括根据第63条第③款、第90条、第98条和第101条之6第⑥款而准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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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何人根据第105条的规定申请或者申报著作权管理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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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条(非法复制品的收集、销毁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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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道长官、特别自治省长官、或者市、郡、区(指自治区)长官根据大总统令,可以要求相关的公务员收集、销毁侵犯著作权及本法保护的其他权利的复制品(通过信息网络交互传播的复制件除外),或者为了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而制造的工具、设备及程序。<修正 2008.2.29,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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